篇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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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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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林某,男,19xx年12月24日,汉族

住址:XX省XX市XX县XX乡XX镇

申请人二:陈某(林某妻子),女,19xx年6月8日,汉族

住址: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熟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丁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熟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7月5日晚19时45分许,申请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XX路由西往东路口时,交通信号提示灯显示为绿灯,申请人林某依法通行。行至对面马路时,丁某驾驶汽车将其撞倒,经申请人了解,该路口信号灯转绿灯的时间为19:45:09秒,发生碰撞的时间为19:45:13秒。丁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驾驶汽车通行,申请人认为其有闯红灯的嫌疑,如果没有闯红灯,那么当时的行驶速度肯定超出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丁某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林某、陈某 20xx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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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xx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四川省x县x组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住所地成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复核请求:

1、请求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xx公交认字[2011]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依法复核并认定申请人对此次事故无责任,被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驾驶川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路由xxx方向往xxx方向行驶。申请人行驶至xxx1Km施工路段处,冲上堆放在该道路上的沙堆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申请人受伤的事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谨慎的行驶在道路上,并无任何过失。被申请人在道路上违章施工,无任何安全警示牌和标志,是造成申请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被申请人因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无任何违规违章行为 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并无饮酒或疲劳驾驶情节,也不是无照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未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 1

二、被申请人在事发路段未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申请人行驶至事发地点的过程中,并未看到任何警示标志。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施工路段的始点和止点处均设臵有施工作业标志牌和西成路封闭施工绕行公告”。但施工路段并非全封闭施工,除了始点和止点外,始点和止点之间仍有许多点、许多小道可以驶入施工路段,这些点和小道并未有任何封闭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而事实上申请人也并不是从该施工路段的始点和止点处行驶通过的,而是通过其他未封闭的小道路行驶至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沙堆处的,被申请人未在上述地点设臵警示标志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引发事故的沙堆两端的前方,并无任何提醒过路车辆和行人注意的警示牌。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中沙堆上的警示标志也是在申请人发生事故后,由周围的围观群众放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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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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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母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 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20xx年3月28日***********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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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步行于XX路上,在通过无红绿灯的斑马线时,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将申请人撞伤。事故之后,XX公安佳通管理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周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认为,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申请人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申请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离申请人还有较远的距离,其明知前方有斑马线,却没有减速行驶,反而试图加速通过,将申请人撞伤。申请人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本没有过错,周某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减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周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申请对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关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望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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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yy,女,汉族,住大方县文阁乡太河村新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zz,女,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一组,身份证号码: ,系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申请人于20xx年9月16日收到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方公交认字【2010】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方公交认字

【2010】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2010】第00057号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zz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分述如下: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是错误的。

本案的事实是20xx年8月17日15时被申请人驾驶所有人为mm的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26国道从大方县城区往大方

县东关乡方向行驶,行至326国道543公里加950米处时,将正在路旁候车的申请人撞伤。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将申请人撞伤后,该车驾驶员即被申请人zz谎称将申请人送到大方县医院治疗,于是其将车调头撤离现场。

被申请人将肇事车辆撤离车祸现场后,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才出警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因此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所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是在本次事故发生的第二现场(即被申请人调头后的现场)收集的证据。因此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申请人无任何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据在第二现场收集的证据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被申请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肇事车辆调头撤离车祸现场的行为是一种破坏伪造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