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病员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病员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病员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病员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五条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病员的用药。
第六条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七条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第八条 病员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九条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十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第十一条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