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该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
3、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
1 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
说明有关事项。
4、 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5、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公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填后报。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财务会计报告也属于企业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例1-20](单项选择题)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 )
A、 总会计师 B\单位负责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领导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