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申请报告
、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以及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第三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對預付款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價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
二、採購契約所定預付款及其利息以外之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期間為自要保人領取採購預付款之時起,至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扣清或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載明終止保證責任之時止。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契約。
第五條 : 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但對下列事項變更,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採購契約之當事人。
二、採購契約變更後,增加契約範圍之部分。
三、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之重新採購。
第六條 賠償之請求
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有無法扣回預付款之情形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賠償之。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述期限內為賠償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