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
(3)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3、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也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2)发生未遂、轻微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工程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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