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要按本制度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二、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出租户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门店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上级及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非本企业的自然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市政府、市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的各类事故,由市局、市局故归口管理部门、职员企业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其报告。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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