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X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 (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
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 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说 明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