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继承房屋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女,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男,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位于**************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女儿*****,系******************房产的四名共有人之一。*****于*年*月*日突然病故,且未留下任何遗嘱。被告系****配偶(即被告系原告的女婿),且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子女。******父亲已于*******年去世,此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女儿去世后,被告曾多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拖延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 …… 余下全文

篇二 :房屋继承起诉状与答辩状范例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王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祖屋一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李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祖屋一栋。被告王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母亲遗留的租屋私自占有。

原告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自本人独自出社会工作后开始尽子女的义务开始赡养母亲。在哥车祸去世后更多的责任落在自己的身上。在结婚后的2年里,每年送给母亲生活费。不仅如此,在母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母亲买的食品、药物。在母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母亲家,伺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被告一直不肯妥协,拒绝搬出祖屋。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王-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李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

…… …… 余下全文

篇三 :遗产继承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a,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c,男,汉族,19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单元xx室,电话xxxxxxx

被告二:d,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x路号x单元xx室,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析产继承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x号xx单元xxx室房屋。 2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c和妻子e共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f是原告a的父亲,二儿子叫d。大儿子f于20xx年x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e于20xx年7月因病死亡。e生前与被告c共有拥有位于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单元xx室房屋一套。

e去世后,属于e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f的女儿a和c、d三人共同继承。现原告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a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遗产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处理。

此致

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 …… 余下全文

篇四 :20xx房屋继承承诺书范文

2016房屋继承承诺书范文

房屋继承承诺书范文

甲方: ,系丙方之母。

乙方: ,系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

丙方:

因权利人___去逝,现将有关登记在其名下的 处房屋赠与、继承事宜,经各方协商同意,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1、该房屋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剩余面积系丙方出资添附。

2、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登记所有权人___________。

3、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平方米。 房屋土地状况详见有关部门测绘图见附

现户主:xx妻:

现住xx号,经房主xx与妻子商议,将xx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

并修善改造:

继承

人:长女:xx 二女:xx 三女:xx 四女:xx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 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xx,母亲长女:xx夫:xx二女:xx夫:xx三女:xx夫:xx四女:xx夫:者xx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 …… 余下全文

篇五 :房屋漏水起诉书

原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居住地址: 电话:

被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居住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厨柜、墙壁、补漏的费用5000元使其恢复原状;

要求被告在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妨害前停止用水;

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产自20xx年6月起开始漏水,检查发现被告家中下水道堵塞 ,由于处理不当,经高温开水冲涮,造成下水道严重变形,下水道

以上有照片为证。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责 1

任,拒绝赔偿,曾委托家人 申请小区物业管理

和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协调被告许诺在XXX年X月会重修其房产。但自XXX年X月起至今,鉴于漏水造成的严重损失,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赔偿原告维修产生的费用,在原告维修天花板期间,要求被告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2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余下全文

篇六 :关于王学起诉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王学起诉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民民初字第4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学起,男。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修,男。

被告王俊新(鑫),男。

被告王俊瑞,男。

三被告代理人高胜江,男,19xx年生。

原告王学起诉被告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三被告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王学修系同胞兄弟,被告王俊鑫、王俊瑞系原告的两个侄子,原告与被告王学修的母亲王张氏在世时被告王学修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时被告王学修不操办丧事。20xx年x月x日母亲王张氏立遗嘱,将她所有的座落在民权县尹店乡新兴寨十字街西北侧的主房三间院落一处留给原告所有,并有(20xx)民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为证。在母亲王张氏去世后,被告王学修把母亲留给原告的房院头门垒住,此后被告王俊鑫、

撬开门锁,将其摩托车玉米棒机等物品放在房院中,被告王俊瑞也在该房院内建起了厨房,被告王学修又强行在该房院内建起了房子,现在房子有被告王俊鑫、王俊瑞分别居住,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1、本案原告诉请无事实根据;2、三被告对原告合法财产无侵权行为;3、王张氏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王张氏所立遗嘱一、二项处分的是被告个人的合法财产,且一、二项公证遗嘱已被撤销公证,本案诉争的财产并非王张氏个人合法财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 …… 余下全文

篇七 :上诉人余秀琴与被上诉人李本华、陈曼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余秀琴与被上诉人李本华、陈曼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信中法民终字第299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秀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本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曼丽。

上诉人余秀琴与被上诉人李本华、陈曼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xx)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秀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x月x日,本案被告余秀琴与岑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新时代花园广场第9楼10-11号房屋租给岑某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xx年x月x日始至20xx年x月x日止,前两年的房租价格为17000元/每年,第三年的租金价格随市场行情确定,具体参照9号楼1排的房租确定。20xx年x月经被告同意,岑某某将该房转租给林某某和梁某某经营。20xx年x月,经被告同意,林某某和梁某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本案原告李本华和陈曼丽。自20xx年x月份起被告余秀琴多次到两原告门店吵闹、辱骂,不准原告开门做生意,后被告要求将房屋租金提高到每年25000元,两原告表示拒绝。由于被告余秀琴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门店吵闹、辱骂,致使两原告无法正常经营,门店自20xx年x月x日起关门至今,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从而引起诉讼。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出租人之间的房屋转租赁关系,原告租赁转租人房屋经原

始出租人同意即经本案被告认可,故该项转租赁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两原告于20xx年x月x日依据转租合同在向林某某、梁某某支付了22296元的房屋租赁转让费后,依法取得了转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其权利应得到保护。但被告从20xx年x月份起多次到两原告门店吵闹、辱骂,造成两原告无法经营,门店自20xx年x月x日起关闭至今。在此期间,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两原告的房屋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两原告房屋租赁转让费损失,被告应当予以合理赔偿。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租赁转让费22296元的主张过度,本院认为其损失应以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计算,共计13个月,每月按1173元,合计15249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两原告无法行使对转租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租金19000元也无法通过使用转租房屋进行回收,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房屋租金损失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装修房屋是乙方的义务。”两原告与转租人梁某某、林某某并未就该条款有特别约定,应视为双方均接受该条款,故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损失1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庭审提供的证据虽然不足证明其经营的门店无法继续经营完全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可以证明被告多次到原告门店中吵闹、辱骂、不准其经营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不能正常经营,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原告的门店关门,货物处理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服装处理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以及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出具的购货款票据和处理货物价款票据等证据,本院酌定为25000元。另外,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期届满时原告应当

…… …… 余下全文

篇八 :杨XX、张X诉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XX、张XX诉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房屋登记管

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淮行初字第00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XX,女。

原告张X(又名张XX),男。

委托代理人邵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X,男。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XX,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第三人张XX,女。

委托代理人郭X,女。

原告XX、张XX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房屋登记管理一案,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邵XX、周XX,证人孙XX、孙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第三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颁发的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8111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张XX,房屋坐落XX县城关镇南关大街东侧,登记时间20xx年x月x日,房屋性质私有,规划用途住宅。

原告诉称:20xx年,原告XX、张X与第三人张XX在XX县南关共同购买了三层楼房一座,被告于20xx年x月给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但房屋产权人只登记了第三人张XX自己,而未在共有一栏中注明二原告的姓名。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对登记房屋的共有情况进行调查,单方面发给第三人房产证,侵权了原告的共有权。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7941号城市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政府为第三人发证是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的,第三人申请发证时递交有申请、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绘制有草图,邻居李X、陈XX分别签了名,政府为第三人发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