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诉状范文--土地款纠纷案

民 事 诉 状

原告1:李某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电话:

原告2:张某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

原告3:张某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凤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原告4:张某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莉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被告: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XXX,该村委会主任。电话:XXXXXX

住所地:XX市XX镇XX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四原告为XX市XX镇XX村的组织成员;

2、判令被告支付给四原告共计人民币188000元(即每个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梅系自出生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XX市XX镇XX村。原告李某梅与原告张某来于19XX年XX月XX日结婚, 19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张某凤,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二女张某莉,二婚生女的户口均落户于XX市XX镇XX村,户口一直未迁出。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某来的户口也依法迁入XX市XX镇XX村。四原告履行了作为XX村村民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如交缴税、费等农民负担、“二女结扎”等);同时也享受了XX市人民政府对“二女户”的各种政策帮扶。

20XX年上半年,XX市人民政府对属于XX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并向被告拨付土地补偿费,被告于20XX年XX月份左右分给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47000元。但同为XX镇XX村村民,四原告却分文未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原告,应当分得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被告拒不给四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之相关规定,被告显然侵犯了四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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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土地纠纷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 告:杨盛慧,女,汉族,57岁,农民,文盲,四川木里县人,住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38号;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万华,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清华,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 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人民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万华和张清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xx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 4248元 ;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xx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盛慧的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祝玛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19xx年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盛慧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旭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xx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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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起诉状(行政土地纠纷)

行政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单位负责人:

电话:

第三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为 管理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地块(以下简称“案涉地块”)性质为“撤组后剩余国有土地”。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19xx年9月24日为XX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所”)颁发(98)X集企字第0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XX镇XX村3172.5㎡(合计4.76亩)的土地交由市政管理所使用,用途为“车库”。

1

20xx年9月8日,市政管理所下属企业南京XX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第三人XX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将XX路286号地块(即案涉地块)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11月7日,共计十六年,合同签订之日一月内一次性预付十年租金200万元。同时约定,该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注册新公司代替第三人成为协议乙方,承继第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合同签署后,第三人支付100万元给市政公司并成立新公司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告),剩余未支付部分双方口头约定由第三人支付给地块上原有租户,以促成其搬迁。

后因南部新城改造,国家对该地块展开土地收储工作。20xx年底,上述地块被XX区政府的拆迁部门通知拆迁。20xx年5月15日,原告和XX区房产管理局集体土地拆迁安臵办公室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就上述土地上原告建设的建筑物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原告遂按约定,迁出了上述土地。

20xx年5月28日,市政公司起诉第三人XX要求其支付100万元租金,并提供改制文件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20xx年市政管理所改制为市政公司后,其成为该地块当时的合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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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苏xx,男,19xx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 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

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 ,西至成久果园为界 ,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

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xx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xx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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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土地纠纷行政起诉书——(行政诉讼- 其他文书)

土地纠纷行政起诉书行政诉讼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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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行政起诉书

原告:____名称:____地址: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姓名:____职务:____委托代理人:____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被告:____名称:____地址: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姓名:____职务:____

诉讼请求:____

事实和理由: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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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二手车买卖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XX岁,汉族,大专,会计,住址:厦门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本科,医务人员,住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一:蔡XX,女,XX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车主,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二:王X,男,35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湖里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卖方签字人,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三: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X,负责人:林XX,车辆中介,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3800元及车辆维修保养费1240元,合计75040元;;

二、因车辆退回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理由为下:

20xx年3月29日原告通过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蔡XX(原车主,购车期间并未露面)购买二手小型车辆一部

(福特嘉年车,原车辆号码:闽DXXXXX)。交易中被告王X自称与车主蔡XX系夫妻关系,提供车辆与原告洽谈购车事宜,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人员居中协调。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读数为

2.8万多公里,按此里程数和车辆状况,原告与被告谈定车辆转让金额为XXXXX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内签定二手车交易合同,被告王X代原车主蔡XX在合同上签字,签署名字为“蔡XX”。原告交纳定金1万元给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xx年4月1日下午,被告王魁将车辆及过户后的车辆证件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购车款XXXXXX通过POS机转帐到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户。20xx年4月5日原告因车辆方向盘存在异响,前往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特车4S店)进行检测,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xx年3月2日的最后一条维修记录,里程数已为45272公里,表明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使原告权益受到重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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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债务纠纷起诉书

2016债务纠纷起诉书

第1篇:债务纠纷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陈志群律师提示:写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如有)信息,如有必要也可留下联系电话,便于法院电话联系

被告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陈志群律师提示:写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如有)信息,最好留下被告的联系电话,以防地址信息出现错误,方便法院及时联系被告以送达传票等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陈志群律师提示:欠款性质如果确定,应当写明,例如借款或者货款等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陈志群律师提示:如存在利息损失的,也可主张,作为另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xx年9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陈志群律师提示:起草民事起诉状时,应当尽量做到简单明了,用最简练的文字来描述事实及说明理由,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写几页。请记住言多必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第2篇:债务纠纷起诉书样本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

室。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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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上诉人周玉明为桐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玉明为桐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

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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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南行终字第163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玉明。

委托代理人彭红梅、张文培,均系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庆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庆明。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澜,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莫中厚,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周玉明为桐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xx)桐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玉明及委托代理人彭红梅、张文培,被上诉人李庆金、李庆明及委托代理人吴澜、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二原告与第三人周玉明系同母异父弟兄,19xx年第三人在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刺沟组购买宅基一处(含旧房子五间),上世纪xx年代末至xx年代初,原告李庆金、李庆明、第三人周玉明及其母亲在此共同居住生活,19xx年左右建造了第三人现居住的座东朝西三间房屋,19xx年左右建造了原告李庆金现居住的座北朝南三间砖瓦房屋,19xx年左右建造了原告李庆明与第三人共同居住的座南朝北三间房屋,1993

年原告李庆金在座北朝南的房屋内结婚居住,19xx年原告李庆金、李庆明与第三人周玉明及母亲分家后,仍在座北朝南的房屋居住至今。19xx年x月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显示用地面积3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71平方米,包含了原告李庆金、李庆明居住房屋的占地面积。19xx年,原告及第三人母亲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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