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1:李某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电话:
原告2:张某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
原告3:张某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凤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原告4:张某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莉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被告: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XXX,该村委会主任。电话:XXXXXX
住所地:XX市XX镇XX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四原告为XX市XX镇XX村的组织成员;
2、判令被告支付给四原告共计人民币188000元(即每个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梅系自出生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XX市XX镇XX村。原告李某梅与原告张某来于19XX年XX月XX日结婚, 19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张某凤,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二女张某莉,二婚生女的户口均落户于XX市XX镇XX村,户口一直未迁出。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某来的户口也依法迁入XX市XX镇XX村。四原告履行了作为XX村村民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如交缴税、费等农民负担、“二女结扎”等);同时也享受了XX市人民政府对“二女户”的各种政策帮扶。
20XX年上半年,XX市人民政府对属于XX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并向被告拨付土地补偿费,被告于20XX年XX月份左右分给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47000元。但同为XX镇XX村村民,四原告却分文未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原告,应当分得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被告拒不给四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之相关规定,被告显然侵犯了四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权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