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xx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xx年5月15日,20xx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xx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xx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xx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xx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xx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xx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xx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xx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