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XX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司收悉贵局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筑施工。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

二、关于“处以罚款”,我司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责令改正到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XX市建筑业管理局

陈述申辩人:XX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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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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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处罚申辩书

行政处罚申辩书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你行于年月日作出的( )第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公司于年月日开出一张金额为元的支票付给有限公司,支票号为**.当天我公司帐户上还有**.已经有足够的钱来付支票上的金额.直到十五日,我公司帐户上面的金额都是足够负担支票的金额.至20xx年1月21日,我公司帐户金额是**.由于**有限公司将支票转给了**商行。我公司于20xx年1月21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公司帐户有一张支票金额缺少**元。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往帐户存了**元。支票已于20xx年02月09日被该商行划走。已经入了对方的公司帐户。基于上述我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并且在知道金额不够的情况下马上采取措施,存够了金额来支付票额。我公司所开出的支票金额不多,并且现在已将票额付给对方。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头支票情形有着本质的区别,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之前并没有任何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请求你行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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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致XX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13】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贵局根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理解是已经获得房屋的,其处罚仅为退回原购房款,而罚款也是参照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的三倍来计算,本人还没见过房子谈不上占用,所以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三款是领取货币补贴的,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作出“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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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卫生行政处罚的申辩书

申 辩 书

市卫生监督所:

贵所于20xx年3月23日下发了《卫监2012第[5]号行政处罚书》,拟对我酒店进行9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借此感谢贵所长期对我酒店的关心和教育,一直以来都给予较大的帮助,促使我酒店的卫生管理和质量一贯保持良好,20xx年在贵所的指导下我酒店荣获市A级卫生达标单位。

由于我酒店当前管理进行内部改革整顿阶段,一些工作出现疏漏,针对这次对我酒店检查监督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罚,现将我酒店的情况陈述如下:

1、贵所检查到我酒店直接为客人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是因为当日当班人员系正在实习的员工,员工刚好办理试用手续正在总台熟悉各项服务程序等情况,还未正式上岗对客服务。

2、我酒店茶具消毒都是按要求集中由服务人员进行,经过消毒的茶具才配入房间,贵所当时看到的消毒间是由于当日临时性进行消毒间调整将消毒柜摆放在布草间,事后由将消毒柜摆放原处。我酒店茶具消毒间较小,但功能及设施均已配备可用。

3、原我酒店进行的卫生检测报告,交由动力部经理处,由于动力部经理辞职并交接手续不清,报告未交还办公室。我酒店深知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今年上半年的检测活动我们已经做好准备,邀请相关卫生机构对空气质量、顾客用品等进行卫生检测,努力提供给顾客卫生安全舒适的环境。

4、我酒店已经营十三年,竞争力非常弱小,且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而郴州装修豪华的新型酒店不断增加(仅*路大小宾馆有十来家)直接冲击了我酒店的

经营。虽然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加强了管理,但经济效益却始终难以提高。酒店发展困难重重,处于极度亏损状态,经营举步维艰。

5、虽然酒店经营状况非常困难,但依然坚持经营,并且安排了大量下岗人员就业,增加社会劳动就业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6、为我市的两城建设,酒店足额上交国家利税,完成政府的接待任务,创造了社会效益,努力树立对外的社会形象。

鉴于上述情况及我酒店一直以来所做出的成绩及我酒店的实际因难,能否给予酌情考虑,从批评教育的角度适当降低行政处罚金额,体现贵所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更重视帮助与教育的行政责任,帮助酒店经营度过难关,使我酒店为我市旅游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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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处罚申辩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2、 相关事实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收悉贵局织环罚告字〔xxxx〕xx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辩如下,望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1、20xx年1月,我公司一矿一分区进入首采工作面及运输系统设备试运转阶段,井下未进行掘进工作。井下涌水采取清污分流方式进行处理,清水经井下水沟(800×800mm)排至我公司主工业广场防洪沟(2×2m)直接排至xx河;井下排出污水(流量为:50-100m3/h)经水沟(500×500mm)进入我公司主工业广场临时污水净化站(型号:ZLJS-200,处理污水能力为:200m3/h)净化达标后排入xx河。 1月13日下午,我公司净化站水泵烧坏,临时净化站停运,我公司立即开展水泵抢修工作。1月14日凌晨,我公司一矿11采区煤仓放煤时由于操作不当,煤流过大导致运输系统皮带撕裂拉断。同时煤仓下口部分煤流涌入大巷内水沟。由于工业广场净化站停运,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水位上升后部分污水流进了防洪清水沟内,与清水

混合后排入了xx河。

1月13日下午净化站停运开始,我公司立即安排紧急抢修,至14日下午17时处理好相关问题,净化站恢复正常运行。直至目前,我公司净化站全天24小时正常运转,无污水外排。贵局于20xx年1月13日查到我公司有污水外排,不是我公司有意为之,而是管理经验不足所致。

2、我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职工的环保教育及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积极保护矿区周边环境。在集中工业广场建设一座水处理中心,内设矿井水处理、生化污水处理及生活净化水处理三套系统,其中矿井水处理能力为2400m?/h。现水处理中心建设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20xx年4月能投入使用,矿井水将通过该处理站进行净化处理后复用或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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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尊敬的区水务局领导:

贵局于20xx年9月1日作出“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第2420140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司已收到。对此,我司深表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请予以采纳: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污水排放工作,对我司存在的问题批评表示接受,同时,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后经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测试报告合格。

二、望贵局念在我司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过大,货款回收有困难,员工工资成本增加,社会保险金额逐年增高,企业正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另因我司正在创建上海市文明单位,将会对创建工作有一定影响,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保证今后一切污水达标排放,并一定守法履行,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司是初犯,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以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申辩人:xxxx

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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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局在20xx年11月15日向我单位下发的榆林政字榆阳1(2013)第6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我公司已收息。我公司对贵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述内容有异议,并按照决定书行政复议要求时限,向榆林市政府法制科递交了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书,等候法制办给与复议回复,在14年1月13日再次收到贵局所发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榆政执法催字榆阳(2013)第67号文件。我们对贵局所发的催告诉内容有及时限有异议,我公司认为不妥。

1、对已贵局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我公司所有的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的建筑为违章建筑。我公司不予以认可,因为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建设规划是按照政府会议精神和指示办理。

2、我公司已经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向榆林市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材料,待复议结果。

3、在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时效内,再次所发的《催告书》和行政复议时效有明显冲突,我公司在复议结果未明确前,无法执行。

针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恳请贵局撤销催告书,体现贵局以民生为本,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责任。待法制办复议结果定论,我公司将按照政府决定,遵纪守法享受并承担相应权责,在陈述与申辩的同时,我公司也将催告书内容上报政府法制办,促进政府尽快进行复议。

榆林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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