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督促所购房屋尽快交房的函
关于督促及交付大唐蓉城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
致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于 20xx年5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A201300x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于20xx年7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延期交房短信,通知延期交房并从8月1日起,每户给予额外补贴400元/月/户补贴。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9月1日起按月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依据出卖人的承诺,从8月1日起,每月按月兑现短信通知承诺的额外补贴400元/月/户补贴,并且从8月起按月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
三、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是独立的。因此,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延交房,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交房。
* 关于督促所购房屋尽快交房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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