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时间:2024.5.15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更为合作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建立农村新型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本人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谈几点看法。

一、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又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也能发挥独特的作用。专业合作社对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既了解社员意愿,又了解国家发展状况。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避免一些决策失误,还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逐渐显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增强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解决农业小规模生产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让农民抱成团闯市场,获取规模效益。敖汉旗第一个妇女专业合作社——长胜镇长胜村农家女子种养专业合作社是由7户从事种养的妇女组成的。该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固定资产600万元。主要从事大棚种植、养猪的产销合作,本着门户开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加强社员间合作,增强社员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收入,降低风险,提升社员的实力和素质,促进产业发展和乡村经济发展,发挥集体智慧,真正走出了一条以健康为主线的绿色种养的合作道路。该社向社员提供或协助提供农畜产品的供求价格信息;向社员提供或协助提供优良品种、技术指导和相应的生产资料;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规模、品种,在此基础上组织统一销售,同时对社员交售的产品进行质量验证、分等定级,形成统一品牌,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以争取稳定的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规模和提升销售价格。该合作社成为社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形式。该社发起人国秀玲说:“只有敢于尝试,才有成功的可能,我对合作社的未来充满信心。”

二是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例如,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经济基础等确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品以后,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通过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敖汉旗四家子镇成立的“敖汉塞沃肉牛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统一引牛、统一标准化饲养、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模式,现已发展社员32名。社员养牛从品种引进、饲养管理、饲料调制、疫病防治等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专业合作社已成为科技服务的平台。由于实现了股份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内带农户、外联市场的局面,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生产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养牛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养牛户的经济效益,合作社与社员达到了“双赢”效果。

三是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制约

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组织手段协调农户关系,规范农户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可以利用其行业代表身份,协调社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以统一、协调社员的集体行动,争取比较有利的市场竞争和谈判地位。

三、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分布比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意愿的充分表达和利益的有效维护较为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过滤”原来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同时,专业合作社通过规范和约束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的行为,化解行业内外的矛盾,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四、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需要把分散的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致力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可以更好的打开国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20xx年,敖润苏莫苏木蒙元草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常戈华凭借见多识广,四处奔走,终于把草柳编织的民族工艺品搭上了从青岛港出口外销的快车,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定单接连不断,由于工艺品保持草、柳条的原生态性,很受欢迎。同时收购牧民柳条、草的价格也上涨,像扫帚草每斤达到1元多,光黄柳、扫帚草的出售一次就能有几千元。牧民妇女大多根据想象和现实生产生活编织,并加入了一些蒙古族文化元素,品种有200多个,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五、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政府与农民之间,需要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的相关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实行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使成员真正当家作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广大农民在经济活动中养成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习惯,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广大农民在参与合作经济活动过程中,能逐渐体会到合法守序、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要加强。同时,专业合作社深入农民群众,联系当地实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尊重农民意愿,集中农民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供群众选择,并在为群众所接受的基础上及时采用,这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六、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合作社的成立,不但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支点,将进一步发挥品牌和专业聚集效应,促进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有力地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为缓解农村资金紧张,解决农民贷款难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青山村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的挂牌成立,成为全旗首家信用互助协会。此协会吸收了90位农民会员,选举出11名理事和1名会长。协会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信用为主、担保为辅”的原则,在农牧民和信用联社之间搭建起共同发展的金桥。加入协会的农牧民会员在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基金后,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会员交纳基金的倍为其发放贷款,还会根据会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且执行同档次的最低贷款利率。当信贷资金紧张时,会员可以优先贷款。另外,会员办理贷款时,只需持信用社发给的授信证和协会为其提供的信用担保就可办理,手续简单。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不但会加强金融信用建设工程,还将助推“三农”工作进程。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也促进了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每个专业合作社都要求制定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财务管理、分配等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积极性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行自我教育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的学校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第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利于推动农村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农业投入机制、土地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诸多问题在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充

分利用当地的传统优势、资源优势围绕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项目和发展方向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政策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的 %;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的 %;

、、、、、、、、、、、、、、、、、、、、、、、、、、、、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xx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参加人员: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 、 为本社理事,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xx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执行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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