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呼建委发〔20xx〕440号 签发:刘卫平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三、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对各旗、县、区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府十号令确定的管理额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四、在市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一律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五、报建手续备案后,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对于年度工程管理额度达不到(8000万元)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所属辖区内的部分招投标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用指定管理的方式,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定管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1、指定管理的项目必须先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
2、指定管理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呼和浩特市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管理书》;
3、指定管理书发出一周之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资料备案合格单,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安排日期。
4、指定管理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受指定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备案章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八、指定管理的项目从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的备案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检查监督,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指定管理项目如违反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解除指定。
九、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十、严禁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肢解工程,规避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十一、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招投标完成情况。
十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召开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工作联席会,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介绍,组织大家进行研讨。
十三、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x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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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 签发人: 校对人: 发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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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建委发〔20xx〕440号 签发:刘卫平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三、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对各旗、县、区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府十号令确定的管理额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四、在市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一律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五、报建手续备案后,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对于年度工程管理额度达不到(8000万元)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所属辖区内的部分招投标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用指定管理的方式,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定管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1、指定管理的项目必须先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
2、指定管理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呼和浩特市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管理书》;
3、指定管理书发出一周之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资料备案合格单,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安排日期。
4、指定管理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受指定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备案章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八、指定管理的项目从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的备案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检查监督,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指定管理项目如违反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解除指定。
九、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十、严禁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肢解工程,规避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十一、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招投标完成情况。
十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召开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工作联席会,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介绍,组织大家进行研讨。
十三、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x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