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pfpkc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

时间:2024.5.18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x月初七。

-----啸之记。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发〔20xx〕3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现将《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二○○九年x月x日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实施《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励高级会计师在全省经济和社会服务领域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由省人事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

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含财政、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经济管理、金融类专业毕业并具备会计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45-50岁(不包括50周岁)的人员,外语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近5年内凡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不允许申报。

(四)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最近连续3个年度按规定参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沿理论。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

第九条 工作能力。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专业工作的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系统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作为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第十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领域某方面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四)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机关肯定。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八)在会计管理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九)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等要求。

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合著的要求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1.在全国性公开定期发行的刊物上或省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杂志上发表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500字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独立撰写。经审阅,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主持省部级立项的科研课题一个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省财政厅立项的3个以上科研课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或是课题组主要成员并执笔撰写主要内容,并经省财政厅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4.独著或与人合作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lO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申报者需提交2篇代表论文(著),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委托3位正高级财会专家进行论文(著)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所取得,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面试、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的“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和管理工作。

(二)兼评、转评人员的会计教学、研究工作的资历视同会计实务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四)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会计专业正高级资格评价按规定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xx〕45号)

各市、县(市、区)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xx〕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x月x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职务的职业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 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⒈ 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⒉ 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3

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⒊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⒋ 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或省、部三等奖两项)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⒌ 直接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⒍ 从事经济工作xx年以上。

(二)虽未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⒈ 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⒉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如是建筑工程、交通建设工程、矿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需同时具备其中的两项。

⒊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⑴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⑵省(部)级三等、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或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得设区市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xx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xx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xx年;

⑷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⒈按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xx〕80号)精神,4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40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⒉ 45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按规定提供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

(三)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经济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2项省级以上大型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通过省级鉴定;

⒉ 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

级一等奖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奖励;

⒊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⒋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⒌ 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⒉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⒈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⒉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⒊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⒋ 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其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⒉ 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⒊ 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连续3年来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⒋ 担任事业单位经济方面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国家、省(部)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管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管理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业经济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一级杂志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

⒉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⒊ 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⒈ 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⒉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⒊ 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近3年名列设区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

⒋ 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⒌ 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第十条 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⒉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⒊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⒋ 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⒌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⒍ 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经济期刊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

⒉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⒊ 为解决本专业经济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⒋ 结合工作,撰写过多篇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或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论证方案、专项报告,获得实际效果的;

⒌ 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⒈ 作为主要人员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⒉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⒊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专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⒋ 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

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⒌ 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研究人员是指从事各类专业经济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等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近相似注册类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二)“主要撰稿者”是指书稿撰写内容达到2章及以上、论文第一、二作者。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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