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方联席
会议制度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三方工作的
指导和管理,创建居民良好居住环境,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居委会、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及进入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可
由业委会主任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一般半年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业委会主任担任,承担日常工
作,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到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居民群众。
第四条 居委会应负责业委会与物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积极指导和
协助业主委员会逐步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能力,使业主委员会充分代表和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进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业委会审核评价,并对其管理手法进行督查,维护社区居民的有效权利。
第五条 居民区党组织应在社区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
中党员的作用,居民区党组织要有专人联系,及时协调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努力维护小区“三位一体”合力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在三方联席会议中起到管理作用,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
境,生活安全。进入物业管理的机构由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讨批准,不能擅自进入。进入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受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在三方联席会议上不同意,则会剥夺管理权利,另选合适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三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 学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
2. 研究居委会对业委会和物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4. 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规范动作制度;
5. 对涉及居民区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磋商;
6. 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三方联席会议应明确各方在社区管理和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发挥联席会
议各方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文明小区。联席会议有关组成单位职责是:
(一)居委会应积极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应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网络,主动参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业主监督。
(三)居委会党委负责业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教育党员维护业主的
合法权益和居民区整体利益;;对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上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四)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居民营造一个方便、文明、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高水平、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业委会则代表着业主利益,是小区物业管理监管的主体。站在构建和谐社区的高度,一定要理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居委会
xx年月日
第二篇:XX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XX区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20xx年x月x日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旗人大常委会同旗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XX区人大常委会同旗人大代表的联系,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
二、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集中走访、约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与代表联系。
三、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旗人大代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听取代表关于所在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征求代表对旗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地了解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了解代表履行职责及作用发挥的情况;了解代表生活、生产(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等。
四、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旗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联
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将联系情况认真记录整理,并报旗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代表联络负责人),代表联络负责人对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五、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旗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由旗人大常委会处理外,各委员会、办公室可分别交由“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有意见时,由交办部门转交原答复单位再作答复。
六、代表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递的交信访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及时转交法制委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办公室要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查处;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七、为了便于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旗人大常委会采取设立代表接待室、建立代表接待日、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为联系代表创造条件。
八、旗人大常委会责成专人负责代表联络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