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实施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检验人员能力保持长效机制,提高检验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就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种子检验人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由省或各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审查。
二、定期审查采取培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1.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
300小时/年)、室内检验人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人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企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人员提出申请,受聘企业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省站统一组织,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企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定期审查在每年组织一次,并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人证》上记录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受聘企业并说明理由,受聘企业在5日内告知种子检验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站申诉,提交有关材料。省站应当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报请省厅及时作出决定。
六、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受聘企业出具证明,报省站审查确认后,可以延期申请定期审查。延期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
确定的年平均标准与实际工作时间(年)进行核算。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七、因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允许保留资格一年。种子检验人员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的三倍核算。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由省厅注销资格,受聘企业收回《种子检验人员证》。
九、种子检验人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的,在进行审查时,未满两年的类别按第三条规定的年平均标准进行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十、种子检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受聘企业应当在申报定期审查时一并报告省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省厅注销资格后收回《种子检验员人证》。
十一、各市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定期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严格标准,注重成效,不断提升检验人员素质。在定期审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对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篇: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实施要求
附件1
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实施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检验人员能力保持长效机制,提高检验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就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种子检验人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由省或各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审查。
二、定期审查采取培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1.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室内检验人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人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企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人员提出申请,受聘企业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省站统一组织,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企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定期审查在每年组织一次,并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人证》上记录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受聘企业并说明理由,受聘企业在5日内告知种子检验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站申诉,提交有关材料。省站应当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报请省厅及时作出决定。
六、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受聘企业出具证明,报省站审查确认后,可以延期申请定期审查。延期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与实际工作时间(年)进行核算。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七、因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允许保留资格一年。种子检验人员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的三倍核算。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由省厅注销资格,受聘企业收回《种子检验人员证》。
九、种子检验人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的,在进行审查时,未满两年的类别按第三条规定的年平均标准进行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十、种子检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受聘企业应当在申报定期审查时一并报告省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省厅注销资格后收回《种子检验员人证》。
十一、各市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定期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严格标准,注重成效,不断提升检验人员素质。在定期审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对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