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xx]53号
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排污费规范、足额征收,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64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计征排污费时,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首选依据。
(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xx〕88号)规定,自动监控(监测)数据应经过有效性审核确认有效。
(三)《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xx年第5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上报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性审核。
(四)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控数据核算方法,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xx〕8号)的规定执行。
二、信息填报及考核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及时上传至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避免数据缺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结合实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性审核工作进展,及时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中更新补充最新的有效性审核信息,此信息作为我部考核数据有效性和使用情况的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从20xx年第二季度起,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数额时,应当同时填报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情况,并注明是否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计算排污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扫描件应上传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
(四)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应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情况将纳入20xx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并作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一部分。我部将根据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收集的各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和有效性审核信息,计算各电力企业每个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排污费,并与上报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开单征收金额进行核对。两类数据存在偏离的,以偏离程度按比例扣分。按月计征排污费的,分三个月分别核算和扣分。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自20xx年起,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纳入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以及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二○20xx年x月x日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数据 排污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