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 标 解 释
(一)基本情况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填写主要经营活动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企业,一律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号码填写。
(二)人才资源状况指标
人才资源表:
年末从业人员:指20xx年x月x日实际在本单位中工作,并从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全部人员,包括单位聘用的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本、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3小项的合计项。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正职及行政副职的全部人员,如首席执行官、正副厂长、正副经理、董事、监事等。
中级经营管理人员: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担任各种专业或技术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正副车间主任、正副技术(部)科长、正副财务(部)科长、正副生产(部)科长、正副市场营销(部)科长、正副人力资源部长、正副总经济师、正副总会计师、正副总工程师、正副行政总监、正副财务总监、正副人力资源总监等。
初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一般行政业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管理岗位工作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此项是以下4小项的合计项。
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播音指导、一级艺术人员、国家级教练等(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副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审编、高级讲师、高级农艺师、副研究馆员、主任记者、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教练等(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技能人员:指在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等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
高级技师:指技能水平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的人员。
技师:指技能水平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人员
高级工:指技能水平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的人员
中级工:指技能水平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人员
初级工:指技能水平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的人员。
少数民族人员:指汉族以外的民族人员。
中共党员:指已经加入中国共 产 党的人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
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专及以下的人员。
过录表:
1、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此项是以下3小项的合计项。
2、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正职及行政副职的全部人员,如首席执行官、正副厂长、正副经理等。
3、部门负责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担任正副职务的全部人员。如正副车间主任、正副技术(部)科长、正副财务(部)科长、正副生产(部)科长、正副市场营销(部)科长、正副人力资源部长等。
4、专业技术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种专业或技术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担任专业技术正职及副职的全部人员,如正副总经济师、正副总会计师、正副总工程师、正副行政总监、正副财务总监、正副人力资源总监等。
5、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5小项的合计项。
6、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播音指导、一级艺术人员、国家级教练等(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7、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副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审编、高级讲师、高级农艺师、副研究馆员、主任记者、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教练等(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8、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
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9、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具体见专业技术职称分类表)。
10、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11、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12、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一般行政业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人员。
13、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不属于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14、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
15、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xx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6、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xx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17、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xx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8、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9、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0、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21、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工业生产单位工作的辅助生产人员,批零贸易单位工作的商业贸易人员,服务业单位工作的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不能分类的工作人员。
22、辅助生产人员:指工业生产单位工作的辅助生产人员。
23、商业人员:指批零贸易单位工作的商业贸易人员。
24、服务业人员:指服务业单位工作的服务人员。
25、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分类的其他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中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按其职务填报岗位,同时在具有国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情况栏里填报职称。
2、对于参照标准,按照就高原则,能往高靠尽量往高靠。
3、对于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就高原则填报。
4、对于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又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按具体从事的工作填报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两类都要按实际填报。
第二篇:风电场指标解释
统计报表中指标解释
一、指标解释
1、 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是从设备的构造和经济运行条件考虑的最大长期生产能力,设备容量是由该设备的设计所决定的,并且标明在设备的铭牌上,亦称铭牌容量。计量单位为“千瓦(kW)”。
2、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是指报告期(月、季、年)的最后一天,发电厂实际拥有的在役发电机组容量的总和。
=+-
本期末的发电设备容量即为下一期初的发电设备容量。本指标为时点指标。
3、 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
报告期末一日机组在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包括备用和正在检修的设备容量。它是期末发电设备容量量扣除故障、检修的设备后容量。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与综合可能出力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故障和检修中的设备。如果没有修理和故障以及外界因素影响时,二者应当相等。
4、 发电量
发电量是指电场(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
5、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报告期发电量与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的比率,是反映发电设备时间利用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小时)=
6、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小时平均计算的容量。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计算时可采用下列比较简便的方法:
= + -
7、 最高负荷
最高负荷是指报告期(月、1至当月)内,每小时(或15分钟或30分钟)记录的负荷中,数值最大的一个。综合最高负荷,应按同一时间的负荷总和数值中,取最大的一个。如发电厂取每台发电机组在同一时间的发电负荷总和中,数值最大的一个,为该厂的发电最高负荷。
8、 发电最低负荷
发电最低负荷是指报告期(日、月、季、年)内,记录的负荷中,数值最小的一个。
9、 平均负荷
平均负荷是指报告期内瞬间负荷的平均值,即负荷时间数列序时平均数。表明发、供、用电设备在报告期内达到的平均生产能力和用电设备平均开动的能力。计算为:
10、 负荷率
负荷率是平均负荷与最高负荷的比率,说明负荷的差异程度。数值大,表明生产均衡,设备能力利用高。计算式为:
负荷率(%)=
11、 发电用厂用电量
发电用厂用电量为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能,发电用厂用电量包括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既要包括本厂自发的用作生产耗用电量外,还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12、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13、 综合厂用电量
综合厂用电量即电厂全部耗用电量。
综合厂用电量 = 发电量 + 购网电量 - 上网电量
14、 综合厂用电率
综合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
15、 上网电量
电厂上网电量是指该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用于输送(或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即厂、网间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各计量关口表计抄见的电量之和。
16、 购网电量
是指发电厂为发电、供热生产需要向电网或其它发电企业购入的电量。
17、 运行小时
设备处于运行状态的小时数。
18、 备用小时
设备处于停运备用状态的小时数。
19、 计划停运小时
设备处于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20、 非计划停运小时
设备处于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21、 统计时期小时
设备处于使用状态的日历小时数。
22、 可用小时
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可用小时=运行小时+备用小时
23、 可用系数(%)
机组可利用率:(运行时间+备用时间+计划停运时间)/统计时间或(统计时间—故障时间)/统计时间
用于统计风电场可用率的机组可用率
24、 发电设备等效可用系数(%)
指发电设备在报告期内实现完全发电能力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或:=可用系数 – 机组降低出力系数
二、指标补充:
1. 可用:指设备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提供了多少出力,可用状态包含运行和备用。
2. 运行:对于机组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的状态,可以是全出力运行,也可是由于无风而不出力。
3. 备用:指设备可用,但由于风力机组以外原因造成机组没有运行。
4. 调度限负荷:指因系统原因执行调度停机命令。
5. 受累停运:指由于风力机组以外原因造成机组停运。
6. 场内原因:因10KV汇流线路、箱变、升压站等公司内所辖设备故障而造成风力机组停运。
7. 场外原因:场内所辖设备以外设备故障或系统原因而造成风力机组停运。
8. 不可用:指风力机组不论什么原因处于不能运行或备用的状态。不可用状态分为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
9. 计划停运:指风力机组处于计划检修状态。
10. 年度计划检修:指风力机组每年两次的定期维护。
11. 计划检修:指对风力机组计划性的检修和消缺。
12. 非计划停运:指风力机组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状态。
13. 液压故障:指风力机液压站、联接管路、液压缸、蓄能器及油箱等故障造成的机组停运。
14. 电气故障:指风力机主空气开关、可控硅、旁路接触器、发电机、母线及主电缆、补偿电容、接触器和主回路保险等故障造成的机组停运。
15. 机械故障:指风力机因塔架、机仓、偏航机构、传动系统(齿轮箱、主轴、连轴器)、变浆机构、叶尖传动机构、叶轮(叶片和轮毂)等故障造成的机组停运。
16. 控制系统故障:指风力机微机控制器、小电机、控制和信号电缆、各种传感器、二次保险和空气开关、PT、CT和变压器等故障造成的机组停运。
17. 可用率=(可用小时/统计期间小时数)×100%
18. 容量系数=[实际发电量/(统计期间小时×最大容量)] ×100%
19. 出力率=[实际发电量/(运行小时×最大容量)] ×100%
20. 故障停运发生率=(强迫停运次数/可用小时数/可用小时×8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