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教育局与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切实做好我县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辆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2、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3、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0万元。
4、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车。
5、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即每个季度强制维护一次),车辆竣工出厂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6、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报废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
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无恶劣品行记录。
2、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3、驾驶人必须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无饮酒和熬夜等不良习性。
4、驾驶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交警、运管、教育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三、接送车车主(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是学校接送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接送车安全工作,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3、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每年除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外,还要与本校接送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4、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接送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要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6、道路基础条件差、有事故隐患的路段以及在恶劣天气下(雨、雾、雷电等)一律停止接送学生。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对每一位学生上学放学乘车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类登记造册,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并与家长签订相关责任状。各中心小学要同辖区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各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及存在非客运车搭载学生现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交警、运管等部门举报,并建立相关台帐,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和违法超载等现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管。对学校及幼儿园因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县教育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南城县教育局(盖章): 学校(盖章):
局长签字:王志勇 校长(签字):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浮江乡民办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
浮江乡民办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
一、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状:
二、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三、幼儿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六、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九、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十、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一、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二、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三、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四、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五、幼儿园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六、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状单位:浮江九年制学校 立状单位:
发状单位领导(签章): 立状单位园长(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