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道“不知者无罪”
此次法律实践课,观看了庭审纪实的三个视频。三个案子,三场悲剧,对于我们来说,引发的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同情,更是对于法制建设的深思。
虽然是完全不同的事件,却也有着莫大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规则的漠视,导致了三个案子当事人无尽的悔恨与痛苦。
第一个案子,是因肇事逃逸而引发的血案。受害人高速路上横穿马路被车撞,肇事司机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残忍地将受伤昏迷的被撞人顺势拉到旁边的快车道上,随后驾车逃逸。而受害者在随后的两辆过路货车碾压后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则因此由普通的交通肇事责任变为故意杀人罪,罪刑加重,在牢狱中悔恨不已。
普通的撞车变为杀人,看似离奇巧合,深思之下,却是法律意识淡薄下注定会发生的悲剧。试想,假如肇事司机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就会知道逃逸比撞人更可恶更会受到法律严惩;而如果他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就会明白无论如何只有遵守了规则,不仅不会为规则所罚,还会受到规则的保护。而受害者高速路上横穿马路是这一悲剧的开头,这个开头亦是对于交通法规的淡漠。不守法又如何要求为法所保护?
相比之下,第二三个案子中,无知和淡漠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却暴露出现实中更为普遍的问题。一个是知道自家烟囱违规且不安全,仍置之不理,导致小孩玩耍时烟囱倒塌,碾碎了小孩的脚趾;一个是同一栋楼三方负责人互推责任不肯修缮楼顶,导致少女失足跌下,造成高位瘫痪。虽说意外发生的几率确实不大,然而倘若社会中让意外发生的可能十分普遍时,还能说这只会是个别现象么?
古谚“无规矩,不方圆”。那一条条的法律与规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从而维护每个个人的利益而制定出来的。你的逾矩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你的淡漠会让规则形同虚设。那这样无序的社会何来“安全”之说?不愿为维护法律法规而做出努力,势必在出现问题后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其惩罚。当法律要求他们遵守规则,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他们漠视它,视其为事不关己无关痛痒的琐事。然而正是这样的漠视,才造成了这一件件的悲剧。只有在受到制裁后,人们才方肯正视法律的力量。
所以,首先法律应该被了解,人们方才懂得如何才是守住自己的权利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其次,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新时期大学生的我们,即将步入社会,即将面对更为负责的社会关系,所以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律意识,是我们保护自己和更好地融入社会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稳。
第二篇:法律选修课心得
《劳动合同与法律纠纷处理》学习心得
首先,感谢老师开了这门选修课,让我们理工科的学生也有机会走进法律的课堂,给了我们用法律的方式思考问题的机会。让我们更进一步走近法律,而不是怒气冲昏头脑后的大打动手,意气用事,抑或采取自虐的手段与这个本不公平的社会斗争而不顾法律的威严。也请让我感谢老师的付出,表面上看,这只是一门在有些自以为是的大学生看来可上可逃的课,殊不知,老师在为我们不成为法盲而努力;在为社会的未来而努力,这些也绝不是对老师的阿谀奉承。
从小在农村生活,没有接触社会的机会,更没有亲身经历有关劳动纠纷的事例。自从上了大学,母亲为了给我高额的学费不得已出门打工,高考结束后我在母亲所在的鞋厂做了一个多月的临时工,每天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吃不好、休息不好,一天天起早贪黑,真的很难熬,是看着母亲的坚持,我才一天天走过来。尽管母亲每个月加上奖金能拿1400元左右,这对于我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已经是足够多了,可是理智告诉我,这其中肯定有什么问题。这也是我选这门课最主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想到自己要找兼职,是要具备劳动法所涉及的知识的。 从前总觉得合同是个多么遥远的事情,如今才意识到一年后的十一月就是我们准备合同的时刻。幸运的是,现在我已具备审视合同是否合理的知识,知道合同必须包含的六条内容:期限、岗位内容、劳动条件、报酬的发放方式、劳动纪律以及劳动约定。虽然这些条件完全可以从书上学到,可是老师用具体案例分析使我们在知道内容的基础上,注意了劳动合同内容背后公司所使用的手段。通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岗位的具体内容、报酬按什么方式发放、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的约定,都是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白清楚的,否则很容易跳入那些钻法律空子公司的圈套。劳动法指出,大学生在拿到毕业生之前不是劳动者,但却可以和公司建立毕业协议书,它和劳动合同不相上下,合同的内容是必须具备的,但其中涉及到培训费及违约金的协议是必须慎重考虑的,也是选修课让我知道了劳动仲裁部门是解决与公司纠纷的部门。
现在的社会,除了劳动关系,最普遍的就是人事管理关系,也是和我们大学生关系最大的,不管在学校还是出去找兼职做都是要和事业单位建立雇用或劳务关系的,那也是受劳动法保护,与劳动关系不同的不用劳动合同约束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为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人事关系是为自己工作。人事关系
中,雇佣与劳务的不同在于前者受雇主指挥,后者则包办整个人物,雇主只验收其劳动成果。通过老师的言传身教,我才知道,在雇佣关系中,被雇者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事故,雇主须负全责;而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不需负任何责任。我想,具备这些知识后,身在大学的我们会更清楚自己的权利,更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好自己与单位的关系。
选修课让我知道了进入单位后一个月内不签合同,第二个月就必需按劳动法付员工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签合同则自定为无固定期限。在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出具体理由,仅仅以“不符合劳动条件”不可解除,相反,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以前不知道所谓的童工到底在什么年龄范围内,终于知道劳动工作部门不允许录用小于十六岁的童工,且使其工作量大、不同工同酬时就构成犯罪。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世界,才发现社会还存在太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以前总以为员工的工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在发展中约定成俗的,通过老师的讲解,终于知道了单位在劳动法的范围内有用人自主权、自主调配权和自主制定工资和制度的权利,而员工则有结社权、劳动保护权、隐私权和劳动权,依法被保护。以前总以为员工是要完全服从公司安排的,如今才清楚地知道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原来,员工还有约束公司规章制度的权利,并不是只有顺从和忍受的义务,也并不是公司单方面所成,如此便教会我们进入社会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课堂上的所讲内容之精,不能一一列出,其中所受裨益绝非几时学时之短,老师教会的是我们看待这个社会的方法,是我们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好好生存下去的方法,是作为劳动者受益终生的。最后一节课的时候,老师还讲了跳槽,也使我们很感兴趣的一方面。才知道,跳槽并不像玩游戏,想走就可以甩手走人的,那是一个人的人格与责任所在,是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满足所要遵循条件的。其中,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有所耳闻的,但是接受培训单位完成服务期的要返回部分培训费、办交接手续、转接社保关系、向公司求证明劳动者工作经验的推荐信是修这门课之后才知道的。特别是跳槽要保守的商业秘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中的竞业禁职时要求我们作为员工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对于就职领域小的劳动者,跳槽后与的公司的关系藕断丝连,在某些程度上是有要求原公司补偿的权利的。多谢老师给我们打这些预防针,才让我们有了进入社会的足够准备。
与其说选修课让我们学到了出了专业课外的知识,让我们涉足了更广泛的领域, 倒不如说是老师给我们亲身体会自由开放、问答式的教学的机会,给我们了用别样眼光看待世界的机会,给我们用正确的观点评判这个以不公平为公平的世界。
通过36学时的学习,我懂了作为未来劳动者的我们,运用法律为自己维权,用法律的手段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机会,而不会因为不懂劳动法而被骗在社会的入口处。您问答式的教学给了我们很大的自由空间,您以亲身经历,切身体会不厌其烦的给我们讲述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让我们有机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身边发生的事,让我们对学校外边的充满劳动者的社会有更多更清晰的认识。
如今,企业为了利益毫无顾忌钻法律,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而政府部门为了经济发展,不顾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任由企事业单位制造不公平不公正事件,也是导致农民工遭到不平待遇,与劳动部门反抗的现实所反映问题的根本所在。我想,真正把社会推上公平的轨道,推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不再用法律解决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间矛盾的局面,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更是我们新一代青年应担之重任。只有从身边做起,关心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用法律的眼光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一切不公平不公真的情形作斗争,敢行动起来维护属于劳动者的权利。我们时刻都不能忘了,这个社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 那些发生在员工、农民工身上的不幸与我们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我们都是劳动者,要为我们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绝不能成为金钱与权势的奴隶。
相对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问答式的教学互动已经是很完美的教学方式,可能从小接受太被动的教育,形成了胆小、自卑的性格,选修课上就放不开。虽然也提了几个问题,但都是很局限的内容。虽然自己看些法律方面的书,特别是劳动法,但大都雷同,可能是没用心又没连续阅读的缘故吧,可是图书馆的书太多以至于不知道如何开始,如果老师上课能讲些怎样自学法律的途径,我们这些理工科学生也不必再抱着对文学领域的热爱而不知所措。
最后,还是要感谢老师不辞辛苦的教导,这门劳动权益维护与纠纷处理课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希望老师能保持对这门课的热情,把法律的知识普及到每一个大学生的知识范围,因为在进入社会之前,我们真的很需要这些知识来武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