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了,申请的专利该归谁
员工离职是一个让企业管理者头疼的问题,资深技术研发人员出走更是许多企业不愿看到的情景。这些离职的资深技术人员很可能加入自己竞争对手的团队,自己的核心技术,甚至是技术秘密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就成了公开的秘密。更有甚者,在加入竞争对手的团队后,这些员工有可能把在原单位参与研发的技术以现任职单位的名义去提交专利申请。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安瑞公司)与李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申请的两件专利中有一件属职务发明,另一件则不属于。
专利权属起纠纷
安瑞公司由美国怡德乐集团公司(Anrei Medical Holding Company, LLC)20xx年x月x日独资设立,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致力于为消化内镜手术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并一直专注消化内镜手术器械的研究开发。
李某某于20xx年x月x日入职安瑞公司,并担任研发工程师,主要负责安瑞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查询发现,安瑞公司以李某某为发明人共提交了3件专利申请,分别是“一种胆管穿刺针”“一种取石球囊设备”“取石球囊设备”。20xx年x月x日,李某某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20xx年x月,李某某到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杰思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安杰思公司分别于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提交了名为“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孔”和“内窥镜用一次性注射针”的专利申请,并分别于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获得授权。2件涉案专利发明人均为李某某。
安瑞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为李某某在安瑞公司任职时所作出的发明,虽然李某某已经离职,但涉案专利申请日距李某某离职日不满1年,应当为其职务发明。故将其与安杰思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职务发明成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系职务发明,应当指出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证明本职工作与发明创造的关联性。对于“内窥镜用一次性注射针”专利,虽然安瑞公司生产范围包含注射针产品,但没有证据表明李某某具体负责该产品的研发,因此涉案专利不构成职务发明。对于“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孔”专利,李某某在安瑞公司期间,作为发明人,安瑞公司提交了“一种取石球囊设备”“取石球囊设备”专利申请,上述2件专利均涉及到取石球囊的注射器。虽然涉案专利限位针孔与上述2件专利改进的部位不同,但李某某在研发中势必接触到设备上注射器的技术
资料。涉案专利与其在安瑞公司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属于与安瑞公司相关的职务发明。
目前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一点就是如何界定发明创造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任务的关联性以及关联性的大小。玄博知识产权提醒大家,这种关联性应当是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上的关联,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了相关技术资料,而申请专利又包含这些相关技术,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二篇:员工离职流程
员工离职流程
※ (一)离职申请
1、员工申请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辞职报告。
2、员工因以下非正常原因离职的,人事行政处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告知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员工因旷工自动离职的;
②、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
3、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应在试用期满前,且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普通员工离职的应经部门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含)以下管理岗位离职的应经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离职的应经总经理审批。 ※ (二)离职面谈
员工离职的,人事行政处应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单作为办理离职手续的必须材料之一。 ※ (三)离职手续
1、辞职员工应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辞职报告到人事行政处进行离职面谈,面谈结束后领取离职审批单,根据审批权限由各级领导审批。
2、人事行政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辞退或自动离职的员工,在离职员工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扣除500元,作为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赔偿金;
3、离职审批手续完结后,员工凭离职审批单到人事行政处领取离职移交单,由财务处审核借款,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审交工作任务、生产工具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宜,由人事行政处审交培训及证书、社会保险、工作服、宿舍、档案资料、办公用品等物品。
4、移交手续办妥后所有材料交至人事行政处,由人事行政处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文件,办理保险停保手续,并向各部门发布员工离职信息。
5、离职员工工资在当月工资发放日发放至工资卡内,不单独办理工资造册发放工作。
※ (四)离职回访
员工离职后人事行政处应分别在离职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进行离职回访,回访以电话的形式进行,回访结果需记录在案。
附件:
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样例
2、劳动合同解除文件
3、离职审批单
4、离职面谈单
5、离职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