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职责、议事规则及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

时间:2024.4.29

连云港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议事

规则和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

为更好地发挥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特修订协调小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和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

一、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示精神和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2、指导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履行职责,督促解决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听取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加强工作协调。

4、落实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议事规则

1、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2、协调小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协商解决时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3、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事先通知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代为出席。

4、协调小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做出决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对下提出的工作要求,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办。

三、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纪委、监察局

1、将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2、指导和督促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规定,实行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收入公开、职务消费公开、向职代会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等制度。

3、对企业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和厂务公开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责任。

(二)市委组织部

1、将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内容和考核范围。

2、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事业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扩大民主,建立健全职代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企事业管理人员的制度。对民主评议和考核中多数职工不拥护的管理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3、在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推动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三)市经贸委

1、总结、推广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2、指导企业建立并实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3、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四)市国资委

1、指导和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依法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促进企业完善科学决策和约束机制。

2、监督改制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公开改制事项,履行职代会审议和通过程序,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对以上企业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和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2、对公有制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批,未

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不予审批。

3、指导和督促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有关加强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重点内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制度,对企业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外经贸局

1、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外经贸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

2、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外经贸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连云港工商局

依法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八)市教育局

1、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范围。

2、指导学校依法健全完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3、支持各级教育工会参与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九)市工商联

1、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主和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实行厂务公开、职代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

2、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十)市总工会

1、承担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协调小组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抓好工作目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好总结表彰、有关会议筹备工作;负责与成

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完成市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3、指导企业职代会对厂务公开工作和职工群众的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厂务公开、职代会等制度,职工群众满意率不高的企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实行“一票否决”。

4、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具体承担创建活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加强对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厂务公开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落实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

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结合业务职能做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

1、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本单位负责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业务处室和人员,并将处室、人员名单、通讯方式报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加强联系。

2、结合本单位业务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制定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导,做好总结评估,有重点地指导基层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3、建立落实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在每年x月底前作出总结,向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报告,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协调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篇:保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保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保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殡葬改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加强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完善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文化、教育、新闻传媒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依托村委会、社区,紧紧围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声势,为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采取经常性、灵活性、多样性的形式,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宣传在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

先进典型,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同时,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社会文明新风,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殡葬改革法规和政策措施,认清旧的、落后的丧葬陋俗的危害,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使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耳濡目染,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将殡葬改革与文明单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星级文明”的评比结合起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革除传统的丧葬陋习,接受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2、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在殡葬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20xx?34号)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3、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殡仪馆建设要遵循“环境园林化、设施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搞好殡仪馆的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要积极利用现代高新科技技术、信息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加殡仪服务科技含量,提高殡仪服务层次。要加强殡葬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殡葬法律法规教育,使广大殡葬职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丧属”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培养一支技术精、业务强、作风正,具

有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的殡葬职工队伍,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在政府划定的火化区内,严格禁止和打击制作、销售棺材和土葬使用的石材等丧葬用品行为。

5、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保护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力度,坚决制止乱埋乱葬。从现在开始,严格禁止出售国家、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山林土地,作为乱埋乱葬的土葬用地,对私自出售山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从源头上制止乱埋乱葬,为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火化率的提高提供有力的保障。

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用地的审批手续管理。

6、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尤其是火葬设施、公墓、骨灰寄存室(堂、楼、馆)建设等殡葬改革基础设施的建设,既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又要有前瞻性,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并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严格检查监督殡葬收费的项目和

标准。

7、财政部门要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为殡葬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定期补助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8、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暴力阻挠殡葬执法的行为。

9、交通部门要按照规定,严厉打击利用民用车辆非法营运遗体的单位和个人。

1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其遗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及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定期补助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把殡葬改革的任务措施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形成党政主导、

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体系,不断开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新局面。

二○○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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