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违拆违整治工作党员、干部违纪处理办法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在控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中应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控违拆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拆违的话和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带头拆除违法建设,不准拖拆违的后腿。党员、干部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预警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设的;
(三)未执行“零违建”报告制,或谎报、瞒报、漏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四)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五)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为其说情的;
(六)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七)其他影响整治违法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