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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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台盟中央
主 题 词:流动人口,社会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xx》,公布我国20xx年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人口17%,其中80%来自农村,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8岁。
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并伴随着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的转变,由城乡“双向流动”向“扎根城市”的转变,由“谋求发展”向“追求平等”的转变。同时,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框架,使流动人口在社会财富分配、社会福利保障、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受到差别对待,流动人口就业问题得不到重视,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在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分立并行的管理体制下,流动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学龄儿童享受同等教育的机会有限。专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事机构的缺位,使基础性工作得不到很好的开展,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信息分散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显现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分散的弊端,难以适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一些地方存在以管理者自居、抵制和排斥外来人口的现象,重视管控,忽视服务,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群体的客观现实,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创建新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迫在眉睫。我们建议: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权益的制度保障。加快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社会福利内容,清理和取消歧视性规定,建立以实际居留地、居住地代替户籍地的身份认定机制,保障流动人口享受“新市民”权利。各地方可制定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工作细则,落实“同工同酬、同命同价”,使外来员工与市民同等享受保险、医疗、工伤医疗和待遇保障。在制定地区、城市、社区相关工作规划时,考虑流动人口因素对提高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的承载力的要求,在保障房建设、教育投入、劳动技能培训、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方面,也应制定针对流动人口的专门计划。
二、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管理。建议公安机关的流动人口信息网与人事、劳动、计生、工商、银行等重要部门联网,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代码的流动人口公共信息库,实现“统一采集、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迁移、职业和婚姻等信息。在明确各部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规
范性互动沟通,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效能。成立专门从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的工作机构,强化平台管理、数据分析,科学预测流动人口的发展趋势,为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重视他们的政治和利益诉求,在地方政协和人大中为外来员工留有一定席位,使外来务工者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畅通的表达。探索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突破户口限制,积极引导与鼓励外来员工参与社区居委会主任选举,鼓励外来员工参与社区管理和各项事业的建设,提高流动人口对社区的归属感,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在政府指导下,试点建立“流动人口互助服务站”、“流动人口协会”、“流动人口临时党(团)支部”等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依托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服务、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真正惠及流动人口。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二篇: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实行流入地、流出
地双向考核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全县人口和
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会议精神,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
善,我县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人口流动的多变性、复杂性,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
滞后、缺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底数不清、发证和验证率不高、档案
资料不健全、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流动人口管理乡镇(街道)
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
沟通不顺畅;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
有效落实,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的“瓶
颈”。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
决人口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
门要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
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
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紧紧抓住减少计划外出生和维权服务两个重
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把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
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和完善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
二、流出地和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
作职责
流出地:
1、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
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
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4、
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
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
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住处沟通和反馈工作; 6、
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
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流入地:
1、查验流动育龄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
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
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
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
估考核;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
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屋、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
等相关管理工作中;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
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
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制。6、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
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村(居)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户籍地管理职责,做好
流动人口流出前的发 证、宣传与服务工作, 流出后的上门访视、跟踪
管理服务和与现居住地信息交流反馈工作,抓好源头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乡镇(街
道)、村(居)委员会要积极搭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
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职能,健
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提高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
作水平。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并要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包
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
要全面落实合同化管理,与流出人口特别是重点管理对象签订合
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强化#b@2查证工作,把提高#b@2、查证率作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经常入户访视,特别是要紧紧抓住春节期间、农忙时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做好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清理清查、#b@2验证、合同签订、“三查”、节育措施落实及奖惩兑现工作。对继续外出的,要主动上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和有组织劳务输出领头人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等工作,实现外出劳务人员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认真落实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不按时反馈信息的流出人员的流向、婚育生育情况进行举报,多渠道了解流出人口信息,实行群防群治。要充分运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交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对流入地提交的协查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共同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坚持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要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的责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明确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责任关系,即: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无工作单位的,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必须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干部,做好查证、验证等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全面落实社区包单位、单位及企业法人包职工、店主包店员、房主包房客责任制。对未履行计生管理职责和义务的企业、用工单位、物业小区负责人和房屋出租户,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房主的责任。
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