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济建发[20xx]30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一)资格申请审批。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继续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审核,适度控制招标代理机构总量,进一步优化调整招标代理行业结构。
(二)资格延续复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资格期届满,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资质年度信用考核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信用考核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年度考核不再具备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对拒不参加报表工作或发现瞒报、虚报、假报
相关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投标、资格初审、资质延续、升级、评奖获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和信用考核管理
(一)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1、规范执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主动出示“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承办该项目的专职人员,并注明专职人员“从业证书”编号及身份证号码,且每个招标项目应派出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数量(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承办,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该代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特别注明承办该项目专职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在整个招标代理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专职人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办招标项目专职人员名单应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予以载明。从业证书注册的从业单位应当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一致,实际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的专职人员一致,否则按出借资质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严格专职人员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等手续的履行。同一专职人员在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任职2年及以上无承办业绩的,在该机构申报资格延续、升级时,不得将该人员视为专职人员。
2、机构人员管理。因专职人员调离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切实加强对专职人员的管理。
3、业务培训管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每三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由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准确掌握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更好地适应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合同管理,杜绝“阴阳合同”
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xx-0215),不得另行制定其他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就代理业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索赔以及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如招标文件资料费、图纸押金等)和发生的支出(如公告发布费、评标劳务费、差旅费、资料工本费、交易服务费、公证费等)方面进行事前约定。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责任,不得超出代理范围。代理合同须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作为资质审查的业绩材料。不得在备案合同之外再另行签订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或协议,不得列入业绩档案。
(三)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效能管理水平
本市及外地(含市外省内和省外)进济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律服从全市的统一管理,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效能监管。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应把企业基本信息及专职人员等信息及时在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系统进行录入,形成本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以方便市场监管联动环节的数据使用,方便社会信息查询;外地(含市外省内和省外)进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持委托合同、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在济从业人员花名册、项目组组成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注册证等有关证件,以及诚信证明(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有关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依法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情况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及专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在山东省招标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持上述材料到我市办理信息录入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推行信用考核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管理,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后监管”,实行“二次评价”。首次评价是指招标结束后,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投标人三方签字的评价意见。该评价侧重招、投标方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过程如组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招标文件编制、收费价格、合同履约、服务质量等方面评价。二次评价主要指工程竣工结算后,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中标人三方,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中标单位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签字评价。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采取每周一次随机抽取和对诚信度较差企业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进行二次评价的招标项目。
2、推行信用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罚”机制。对日常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对信用评价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限制其招标代理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为其办理升级和增项。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考核结果将随时向社会予以公示。鼓励并提倡业主使用信用良好、诚信度高的代理机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资质或无资质开展代理业务;
(2)伪造、涂改、倒卖、挂靠、出借资格证书;
(3)明知招标人委托的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4)与业主串通进行虚假招标、肢解发包;
(5)误导招标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害投标人权益;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7)采用恶性压价、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8)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搞假招标、串标、围标;
(9)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11)伪造虚报招标代理业绩;
(12)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或资料;
(13)在场外进行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1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依法应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形式进行发包;
(15)依法应招标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或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降低招标代理取费标准的代理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良记录、暂停招标代理等处理。
四、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对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工期和质量等级、开标要求、评标定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关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相互矛盾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招标答疑环节,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显要部位向投标人说明招标答疑的时间和方式。答疑说明要明确,不得出现模糊不清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文件出现瑕疵导致招标纠纷、投诉或失败,事实清楚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受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因代理责任而引发的投诉举报问题,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济南建设信用网”(www.jnjsxy.gov.cn)设有“信用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信息。按规定时限进行受理审查。凡经调查事实清楚的投诉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监察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OO九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xx]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
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xx]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