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xx〕19

时间:2024.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

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xx〕198号

(20xx年x月x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x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物价、侨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第九条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条 共同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住宅办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申请家庭审核和资格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社区居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市住宅办提交申请资料;

(三)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查结论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宅办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选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相关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三)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向市住宅办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房改、公房等方面的房产信息。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核实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市侨务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有关落实侨房政策,向市住宅办提供侨房安置方面的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的取得原因和变动原因等信息或证明。

第四章 轮候与配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每年编制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配售方案包括年度房源供应总量、房源地点、房源项目、销售价格、配售时间、选房规则等。

第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

市住宅办根据配售方案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轮候登记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和配售。

已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在本批次选房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选择购房的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确定。销售价格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原则上按1人户、2人户及夫妻带1小孩的申请家庭配两房型住房、其他申请家庭可配三房型住房的标准配售,并综合考虑家庭结构、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三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

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回购保障性商品房不属市场交易行为,不需按市场交易行为缴交契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办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间,有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间因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条 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属、区属及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以以公务人员身份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单列申请、轮候,并按本办法进行配售管理。相关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印发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xx〕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xx〕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20xx年x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20xx年x月x日)

第一条 为帮助就读百色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新生(以下简称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设立专户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账号,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本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优,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直高中毕业贫困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对照资助的基本条件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向学校领取并填写《百色市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金申请表》,经学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交回学校。

(2)市直高中学校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3)市直高中学校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包括受助学生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归档保存。

(4)市直高中学校把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当年已获得其他入学补助项目的大学新生,不能再申请本项新生入学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直贫困大学新生的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助上学路费:长江以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长江以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除了按标准享受路费补助外,同时还可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20xx元/生。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协调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高中学校要在已建立的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如入学补助资金无法按时到位时,受助学生在赴录取院校前,先办理个人银行卡,并将姓名、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提交原毕业高中学校备案。待入学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及时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2)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市本级财政年度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经费下达市直各高中学校。

(3)加强入学补助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该项资金。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市直高中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跟踪管理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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