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制度。
2、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有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璀矫正对象做到“两报到”,即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每月一次亲自司法所报到。
3、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逐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人员制定教育矫正个案。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4、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5、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经过审核与监护人出具证明,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批准。
6、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经过审核与监护人出具证明,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批准。
7、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建议司法所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8、对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协助司法所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9、矫正期满且无重新犯罪的,协助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相关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务案并予以宣告。
第二篇: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公安机
关批准。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2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