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渝水区姚圩镇刘家村扶贫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余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余发[20xx]19号)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经与姚圩镇、刘家村委共同研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拟定20xx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将全面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认真按照省、市、县扶贫开工作部署,采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方法,继续实施“一户一法”的帮扶措施,努力围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壮大村集体经济这一中心目标,全方位地开展扶贫工作,努力提高扶贫工作实效。在改变贫困村基础条件上实现新的突破;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实现产业化转移;进一步提升农民自身素质,在培养创业型农民上实现新的突破。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抓好产业化扶贫
继续在刘家村委搞好产业化扶贫,因地制宜实施好“一村多品”。 充分利用种养业,使其真正成为村群众增收的重要来源。做好新余蜜桔、高产油茶的种植,以及耕牛、蜜蜂和淡水鱼的养殖。
(二)抓好扶贫项目的实施跟踪工作
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户运行。确保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农民收入有所提高。
(三)引导扶持村民发展生产,帮助村民续继致富
我们将继续扶持村民养殖鸡、牛、猪、蜂等养殖业,跟踪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运用各种条件和技术,使村民加快致富的步伐。
(四)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注意发现、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原则。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平台,将举办有针对性的实用
技术培训,聘请专业老师和技师授课,动员村民继续参加技能培训。把培训班办到群众家门口,实行“免费培训,确保就业”。积极拓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渠道,正确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并稳定转移就业。以提高贫困群众劳动技能,促进增收。
(五)进一步加强村委组织的建设,促进村级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提高贫困人口素质的社会事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建设、改变村容村貌的文明建设、规范有序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以班子建设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等六大建设,重点抓好重点村项目实施,确保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六)抓好扶贫工作自身建设
认真组织各单位扶贫干部进一步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贫困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树立爱岗敬业、清正廉明、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在工作中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以自身的实际工作,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坚持深入扶贫第一线,不空岗、不缺勤、遇事不推、办事不拖,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全年扶贫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引进。
学校准备加大资金的投入,努力多方筹措资金,不少于5万元,帮助村委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要想办法引进1-2个项目,促进村级经济多元化、产业化,增收渠多元化。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我们继续以牵头单位主职领导为组长,其他帮扶单位主职领导为成员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xx年帮扶计划的实施;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同时,设立扶贫工作设立了办公室,建章立制,从各单位挑选5名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驻村开展帮扶工作。加强班子成员和帮扶干部按规定轮流到点跟踪联系指导,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解决实际问
题。
第二篇:20xx年流管办工作计划
20xx年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
为建设和谐新农村,办好20xx年奥运盛会,确保苏坟村辖区安全、稳定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坟村房屋租赁行为及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做好来京务工人员登记与服务
完善来京暂住人员信息,加强对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办理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苏坟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工作人员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完善苏坟村治安网络建设。
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暂住在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必须在一个月内,持户籍计划生育证明到村计生办办 理《北京市暂住人口婚育证》。
(二) 已婚者符合生育政策,欲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持户 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管计划生育的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本村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在本村生育子女。
(三) 已婚者无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主管生育机关的生育证明而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否则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四) 雇主、房主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和非婚怀孕、 生育不报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流动人口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均要离开本村,不得在本村居住。
(五) 禁止未婚者非婚怀孕,非婚生育。
(六) 育龄妇女要按时接受查体透环检查,对计划外育情应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加强对出租房屋登记管理
做好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责任书》,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房屋秩序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将房屋租赁情况及流动人员信息上报流管站登记备案,做到来时有登记,走时及时注销。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村委会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流管站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通知来京人员按时上缴卫生管理费。
苏坟村流管办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