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警惕监管红线之非法集资
据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同年x月,央行划定P2P监管红线。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因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致使防范、识别难度增加。在生活中,人们身边不乏非法集资的案件发生,但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投资人的理解大多仍是一知半解。
其实说简单一点,集资也分为非法及合法两种,非法集资是指进行集资的项目出问题,还不起钱,有人告你,若被查到涉嫌诈骗,那就肯定是非法集资了;反之,如果没出问题,到期还本付息,就不是非法集资。 如何去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可以通过以下三点进行判断:1、资金用途的合法性;2、资金流向的真实可控性;3、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真实性。如果这几点都能说得通,就不是非法集资。
记者就非法集资这一问题深入采访了乾贷网的市场部负责人,她以乾贷网为例进行分析,针对判断非法集资的三大原则为用户列出了“安全平台四大选择标准”。 标准一:多渠道了解平台真实性 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主要是确定该企业是否具备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资格,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该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有部分用户误解乾贷网就是政府机构,所以也希望借此机会再次澄清,乾贷网是隶属于贵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旗下的唯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运用P2B互联网金融模式高效、透明、便捷的特点为用户间提供信用咨询、评估、管理、达成交易等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我们希望更多的朋友能把目光放在乾贷网团队的专业能力及服务上。
标准二:对比银行贷款利率
广大投资者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以乾贷网打比方,现在的银行存款利率是3.5,4倍就是14%,而乾贷网的年化收益率在12%左右,属于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收益。
标准三:实地考察
可以对平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所发项目的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等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最重要的一点,要将平台对外宣传的所有保障一一进行确认,乾贷网在5月底完成升级,6月正式与贵阳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委托贵阳银行进行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随后陆续
在贵阳、遵义、黔西南的四个营业部举办了多场客户答谢会,邀请上千投资人参观公司及考察风控流程。
标准四:100%本息保障没有100分
网贷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资金的安全。如今大多平台都打着“100%本息保障”或者“100%本金保障”的口号让投资人心动不已。但现实是残酷的,“100%本息保障”不过是一个忽悠的手段罢了,而平台的担保方式一般为平台自身担保、担保公司担保两种。如果当平台自身资金链发生问题的时候,100%就成了一句空谈。
所以,当各家平台都捧着“高收益”让你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一要仔细研究平台的风控制度及保障;二是认清哪些是不良平台用做非法集资的恶劣手段,别被一点蝇头小利骗走了自己的全副身家,希望广大投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第二篇: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职工集资的界定 (20xx-07-25 2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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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非法集资
(1)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19xx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将非法集资的特点总结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什么是民间借贷?
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3、职工集资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
(1)高级检察官谈非法集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高级检察官孙家瑞:
问:我们公司在内部号召员工为公司做贡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这是非法集资吗?
孙家瑞:不好一概而论。因为这是在一定范围内(企业员工)进行的,与一般的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不同;但是,如果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加上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加,或者让人理解为公司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就是非法集资。
(2)这是深交所的冯小树说的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内部职工进行有偿集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的有关规定。
20xx年至20xx年,公司连续三年向内部职工集资,金额合计4904万元,年息为7.5%(含税),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虽然公司已于20xx年底清退了集资款,荷泽市牡丹区政府出具了相关情况报告,但荷泽市牡丹区政府出具的文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以及今后公司该行为是否可能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追究和处罚等都存在疑问。
评论:职工集资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主要看企业的动机和需求,首先职工内部集资一般都不会经过审批了,如果企业在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以引诱(承诺高于国家规定利率)、连续多次的向职工(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的集资,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因今年新接工程多,且几项工程同时开工,使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开,银行贷款额度已用公司考虑向职工集资,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请问关于职工集资的政策和办理手续?
(1) 关于职工集资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
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资金,必须有合规的来源。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款或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对个人的负债。
《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中“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 关于职工集资方面的办理程序。
对于企业这种内部职工集资程序方面现行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实践操作中应在不违背上述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处理。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
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五、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六、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七、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八、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如不符合规定,要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
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
九、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增设第八项“企业内部集资”,各地人民银行应按月将企业内部集资的情况填入表中,上报总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