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答案书写要不要使用“宏观+微观”的模式?
四川华图名师
一直以来,申论作答的答案书写出现不同的争议,是不是答案书写一定要坚持宏观+微观的写法呢?其实在现实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基本上90%以上的学生根本想不到甚至写不出来这样的形式,那试问这种形式存在的价值在哪里?那到底申论阅卷的时候是否会将这种形式作为判分的依据呢?
这一系列问题不断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也不断地困扰着学生的作答。笔者认为申论答案的书写肯定会作为判分的依据的,但是不会占主要方面,一般在1-2分左右。对于公文写作、文章写作这类具有主观意识的试题,肯定有形式,这是最为常见和明显的。但是对于客观类试题:概括题、分析题、对策题的答案书写一定要这样吗?
笔者认为:按照以往申论阅卷的经验来说,申论客观题的判分标准主要是按点判分,所以只要考生作答的要点越全,考生一定能够获得很高的分数,所以这三类试题是否采用了宏观+微观的写法,其实并不重要,但是这里有三个具体的方面,可以使用“宏观+微观”的写法。
一是凡是题干中出现“归纳”,要求中出现“归纳准确”这些标志性词语时,可以使用“宏观+微观”的书写方式。例如20xx年国考副省级第1题:“给定资料2”揭示了当前社会心理方面存在的若干“缺失”,请对此予以归纳概括。(10分)要求:全面准确,分条归纳。不超过150字。
【参考答案】
一轻松感缺失。大部分在职人员赶到压力大。
二公平感缺失。制度不完善、高信息化,不公平信息造成人们心理失衡。
三安全感缺失。价值观变化,人们缺少安全感,易焦虑,出现诚信危机。
四幸福感缺失。白领、农民工的幸福感缺失,尤其是农民工易孤独、无助。
五同情感缺失。心理疾病患者缺少被同情,并遭受歧视,致其疾病复发。(149字)
二是凡是涉及概括主要内容、表现、提纲、提要、要点、指导意见、建议、启示等字眼的时候,可以使用“宏观+微观”的书写方式。例如20xx年四川927联考第1题:根据“给定资料2-5”,归纳概括我国存在的“垃圾难题”的具体表现。(20分)要求:1、概括全面,条例清楚;2、语言简明,表述准确;3、不超过300字。
【参考答案】
一是建筑规划不合理,重数量不重质量,建筑垃圾泛滥。“短命建筑”普遍存在,造成建筑垃圾和财政浪费。
二是垃圾处理场规划不合理,处理企业缺乏,造成垃圾清运处理困难。选址远,运输费用高,造成建筑垃圾被随意倾倒、填埋,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距居住区近,影响居民生活,遭到居民反对,造成垃圾处理清运困难。
三是垃圾收集设施不足,环卫人员少,管理缺位,人们素质低,造成生活垃圾泛滥。公共场所的垃圾收集设施、处理人员少,管理不到位,垃圾长期得不到处理;人们素质低,随意丢弃垃圾。
四是过度包装,人们价值观不正确,造成包装垃圾。过度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造成大量垃圾;人们的价值观不正确,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
三是凡是涉及对材料分类总结、分条归纳时,可以使用“宏观+微观”的书写方式。例如20xx年国考地市级第1题:“给定资料3”是F市实施心理健康促进项目的工作大事记,请据此对F市所做工作进行分类总结。(15分)要求:分类合理,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
【参考答案】
1、机制构建。确立领导机构和会议机制;召开联络协调会,部署工作;组建心理卫生协会。
2、完善设施。加大投入,建设心理辅导、咨询中心;配备心理辅导教师。
3、创新模式。建设协会、部门、社区三级网络系统和心理干预服务模式;开通热线;开设心理课程。
4、加强宣传。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扩大覆盖面。
5、队伍建设。聘请专家和大学生;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心理知识培训。
6、信息公开。公布咨询时间和热线电话。
总之,笔者认为申论答案书写可以使用“宏观+微观”的模式,
也可以使用,使用的目的就是使作答更具有形式美,不使用,只要能够将试题中的答案全面地在材料中作答出来,一定会取得高分。
第二篇: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庭审直播打造“阳光司法”
20xx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战四川公务员考试,中公教育专家特别推荐最新考情资讯,深度剖析时下热点,整合公考疑难问题,预祝广大考生在四川公务员考试中金榜题名,荣获佳绩。
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目的,在于还原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原汁原味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供民众审读、评判并以优良的司法判断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是现代国家抵达正义的重要手段,如何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首先有赖于司法程序的理性、完整与透明。司法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消除隔膜与误解,增强民众对个案正义的认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它也是司法实现程序自治、增强中立品性的重要途径,是人们衡量司法成熟自信的重要标志。
今天,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实现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的漂亮转身。去年x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法院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在最高法
院的带动下,仅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官方微博新增660多个。《20xx年新浪政法微博报告》显示,有近20个省市区的法院系统出现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例。法院主动拥抱新媒体、利用网络资源力推公开,让司法的窗口更加敞亮。
司法公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性要求,透明的司法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影响性诉讼中的法官权威,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司法运送正义的价值理念,塑造理性的法治思维和观念。与其他司法政策相比,司法公开更易获得政治和民间系统的支持,也是近年来各项司法政策执行中最具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一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历史性地写入了推进审判公开的内容,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也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当然,司法公开与其他利益也会存在一定冲突,例如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客观上存在公开的范围与限度,由此蕴含着选择性公开的风险。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必须“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如果符合公开条件而不公开,或是凭司法机关意志选择性公开,就会削减民众的信任。因为对民众来说,他们对司法文明与否、进步与否的直观判断,往往是盯住那些不公开的案件。因此,司法机关坚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审判程序公开,当下观之有
接受社会监督的意义,长远而言则是在呵护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司法公开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展现正义的一种理性方式,由此决定了推行司法公开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庭审直播固然能倒逼庭审规范,但绝对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直播、录播的效果,法官提前熟悉“剧本”,让庭审变成“走过场”。直播、录播并将视频上网,要求更加严格的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则不能“未审先断”。
在日渐成熟的司法公开道路上,希望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其实直播也好、旁听也罢,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目的,在于还原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原汁原味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供民众审读、评判并以优良的司法判断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这无疑对庭审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中国而言,司法公开无异于一场程序革命,其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同寻常。或许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还需继续完善,但未来的路径无疑是清晰的,国家的司法活动将变得史无前例的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注定会在法治中国的征程上留下
灿烂的正义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