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所以军人的离婚程序会比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离婚程序,更为严格、复杂,下面我们跟随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的脚步来了解下军人的离婚程序与相关军人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接着提到了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有两种类型: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对于军人离婚需提供的材料,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包括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最后,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指出了几种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 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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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成都离婚律师讲述军人离婚需遵循相关程序
成都离婚律师讲述军人离婚需遵循相关程序
军人一个光荣的职称,因为其职位本身带来的光荣与责任,故对于离婚这样的私生活,在法律上也有别于普通老百姓,就军人离婚程序的相关问题,我们咨询了拥有多年离婚诉讼经验的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的意见与看法,本文即为对该问题的阐述讲解,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对该问题的相关相关规定,可参照: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次,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讲到在军人的离婚诉讼官司中,其需遵循以下程序: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离婚诉讼中,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最后,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总结了军人离婚的程序: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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