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适应集团管控模式实施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体制,整合对外宣传资源,规范对外宣传工作行为,形成对外宣传合力,开创对外宣传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就对外宣传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着眼于营造有利企业发展的外部舆论环境,推进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把广大干部员工“打造千亿皖北”的奋斗历程真实地反映出来、报道出去,发挥好外宣工作“内鼓士气,外树形象”的作用,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成立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政治工作部、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中高层管理部、纪委(监察审计)、工会(团委)、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部长任副主任。
三、具体规定
(一) 对外发稿
1、对外发稿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媒体记者或通讯员身份,把反映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新闻稿件向集团公司以外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投递,并被采用的过程。
2、对外发稿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工作纪律,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政治理论性问题的宣传,都要统一到党中央的宣传口径上来。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事关政治方向和重大原则的问题,要旗臶鲜明,分清是非,不给错误的思想提供传播阵地。
3、各单位党委一定要把好对外宣传关口,凡涉及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创新、党的建设、文明创建、企业文化建塑、和谐矿区建设等重要内容,负责同志须事先审查,同意后方可发稿。
4、集团公司副矿(副处)级及以上单位和副矿(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中先进典型的对外新闻宣传,要事先报送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审阅,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宣传报道。各单位科级及以下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对外宣传,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宣传。
5、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皖北煤电宣?20xx?104号文件执行,紧急启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6、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外宣传策划,按照形势任务要求,定期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提高对外宣传水平。
7、完善外宣稿件报送制度。各单位政治工作部(或宣传部、政工科、办公室)负责统计该单位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发表的,正确反映集团公司情况的外宣稿件(包括广告宣传稿件),作者不限。并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报送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报送内容包括外宣稿件统计表,样报、样刊的复印件,广播、电视新闻的录音、录像。
8、目标任务
恒源股份、淮化集团、北方公司及永盛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党委每月在省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发表1至2条新闻;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每月在省及以上新闻媒体发表5条新闻(电视1条,其他媒体4条)。
9、奖励
(1)集团公司对外宣传稿件实行一季度一奖励,主要为省及以上带CN刊号的报刊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和人民网、新华网、中安在线等3家网络新闻(其他网络媒体酌情处理),标准另定。
(2)各单位外宣稿件中必须有“皖北煤电”字样,否则,不予奖励。
(3)每年年初,政治工作部评出上年度对外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若干,并予以表彰奖励。此外,对获得省以上“好新闻奖”的稿件,集团公司将另行给予奖励。
(二) 广告发布
1、广告发布实行请示批准制度。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各类媒体上刊播有偿专题、专栏、专版等广告。
2、集团公司发布的广告由集团主要领导审批,政治工作部负责落实。
3、各单位发布的广告,须提前把宣传方案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待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作违纪处理。
4、各单位发布广告要严格按照皖北煤电文化?20xx?143号文件《集团公司标识及名称组合使用若干规定》要求执行。
5、广告发布单位要于广告发布后一周内把广告内容报送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
(三)采访接待
1、采访接待实行分工负责制。集团机关及各单位接待记者的部门是政治工作部(宣传部),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接待记者。
2、记者接待实行身份确认制度。记者到各单位采访要持有单位介绍信、记者证,并有政治工作部人员陪同或通知。
3、记者来访原则上实行预约制度,以便做好相关接待准备。
4、记者采访实行通报制度。经集团公司机关到各单位采访的记者,要事先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如遇直接到访的记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集团政治工作部。
5、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采访接待工作,真诚欢迎媒体记者的采访,积极配合做好采访工作。
(四)外网管理
外网是集团公司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新闻发布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电视台
1、皖北煤电电视台是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担负着对外宣传的重要任务。电视台全体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外宣责任意识。
2、电视台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每期新闻进行审核把关。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不宜外播的节目内容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理。
(六)报纸杂志
1、《皖北煤电报》和《皖煤文化》是集团公司的重要平面媒体,通过对外赠阅发行的方式发挥着交流信息,展示形象的作用,是对外宣传的两张名片。
2、编辑策划每期报纸、杂志时要兼顾对外宣传的职能,对不宜对外的内容要采取措施,超前处理。
3、在对外赠阅发行时,要有专人严格检查是否有不适宜赠阅发行的内容和对象,并作相应处臵。
(七)保障措施
1、信息网络时代,新闻知识、新闻意识和新闻敏感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新闻宣传人员应对复杂局面、处理重大问题、干好本职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各单位要把普及新闻宣传知识,增强新闻宣传意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党委中心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这方面的专题学习。
3、有关部门要强化外宣干部队伍培训,提高新闻宣传的政治敏锐性和业务技能。每年举办一期外宣新闻业务培训班。同时,创造条件,把外宣干部和通讯员送去学习。
4、各单位要改善宣传部门的办公条件,提供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新闻宣传必备的装备器材。各单位要有计划更新外宣工作必需的电脑、摄影、摄像器材及其他采访写作工具。
5、各单位要建立优秀外宣干部的成长通道,增强从业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通过提高外宣工作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肯定他们在集团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鼓励更多的人热爱这项工作。
6、各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外宣稿件的稿费、奖励和活动的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解释权在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9号)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3、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按照外地法院的请求予以积极办理。
4、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6、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后,应当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7、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或者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
委托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8、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有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受托法院通报。受托法院可以与委托法院协商,视情决定共同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执行。
9、委托执行后,遇有下列情况,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4)案外人对非属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10、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 11、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作出答复的,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
12、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间的委托执行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13、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14、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委托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
1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