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

时间:2025.7.15

狗头金

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一经媒体披露,马上引爆舆论场。有律师发声,狗头金应该归国家所有。有教授认为,应归个人所有。意见针锋相对点,舆论场热烈火爆。青河县官方随后调查、研究、取证后决定,政府无意让牧民上交狗头金,网友“不得不点赞”。事情的开头奇特,结尾温情,其间泛起的公权与私权之争,也不乏理性

捡到东西,该归谁?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大问题。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经测量重达约7.85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而在美、澳、俄、巴西等国,“狗头金”这类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业内人士分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

这宝贝该归谁?这个问题不仅引发舆论对“是否应该上交国家”的争论,还探讨了对“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价值远超金块

“狗头金”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

上交还是私占

牧民捡到天然金块,有律师立即提醒,“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法侵占的嫌疑。

民众的群情激愤,与中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漏洞有关——个人主动将宝物上缴国家,所得奖励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其实,“狗头金”被发现之后,民众就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论。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公权私权边界 那么“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

当地官员解释: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所以,还属于牧民所有。

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至于“埋藏物、隐藏物”,《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于这一规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通则中这一规定应该与时俱进?“上世纪xx年代颁布《民法通则》时,中国还是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所有财产都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下,‘官’与‘民’即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肖金指出,“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意味着这些年随着市场原则的确立,

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显出来了。”

法律学者顾则徐更强调政府的“权责相称”:“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2月x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网友评论称,“愿按市价收购”是将狗头金视为无主物、归属牧民的认定,这体现了政府尊重公民物权等财产权的态度,避免了政府部门“与民争物”、“与民争利”的指责。

天价乌木案

20xx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天价乌木

天价乌木

20xx年x月x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1]

20xx年x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xx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1]

20xx年x月x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xx年x月x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20xx年x月x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吴高亮上诉。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

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故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那么关于乌木为埋藏物的观点是否恰当呢?埋藏物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须为动产,不动产因体积较大,固定性强且需要登记,故不能成为埋藏物的客体。二是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的物。三是埋藏物是所有人不明的物,关于所有人不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埋藏物并非没有所有人,其最初是有所有人,只是所有人在这个过程中中断而现在不知何为所有人而已。而乌木是进过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碳化过程中形成的,我们很难鉴定乌木拥有所有人,或者说其根本就没有所有人,因此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柳经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即在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由此得出,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确实有待商榷。

(二)乌木是否属于无主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尹志强认为,“对于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如同蘑菇、杂草等,属于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原则,但法律规定了禁止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珍贵的野生动植物。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以及无主埋藏物或隐藏物外,其余的财产从严格意义来说是可以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乌木虽然价值很高,但并不在法律限定财产之列。因此,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那么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是否合理?先占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如果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先占原则,谁先占有谁取得乌木的所有权,然而根据我国的习惯,身份不明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很显然,这与国际惯例相矛盾,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先占原则的合法性。其次,如若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先占原则,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极易形成不劳而获的群体或者引起部分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对诸如乌木之类的资源进行大肆开垦挖掘,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三)乌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另有主张认为,乌木应按照“矿产资源”处理,那么乌木属于矿产资源是否合适?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写到:“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乌木不在细则之中。此外,根据《物权法》还是之前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都需要经过授权许可,否则不能取得所有权。涉及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问题。按照有关国家的民法规定,矿产资源也是土地出产物,但在法律上是属于区别于一般出产物的特殊出产物。我国立法疏于技术上的不成熟,没有明确这种关系。许多国家在民法上规定,矿产资源作为特殊出产物,基于其使用价值特殊以及价值重大等方面的考虑,除了行政立法的特别规制之外,经济关系的利用人或者占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许可开采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经开采分离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民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百九十八条,德民第九百五十六条)。那么,怎么看待乌木和矿产资源的关系呢?从地理作用形成这一点且价值重大而言,乌木与矿产资源具有相似性,但是与矿产资源其他方面例如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的特点看又差别甚大,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有利于用益物权人的角度解释为妥,即宜将乌木认定为一般出产物。因此,认定乌木为矿产资源的说法有待重新认识。

(四)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何为天然孳息,目前我国物权法未对天然孳息做出明确的概念。主要观点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其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和派生关系,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

律的制约,有自然孕育的含义。例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乌木能否被认定为天然孳息?首先,天然孳息为动产,即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其次,产生天然孳息的母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乌木如果被确定为天然孳息,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乌木作为天然孳息的争议点在那里?其主要的争议点即是孳息必须要有原物,但乌木没有原物。乌木可否认定为天然孳息,在语境的理解中,天然孳息理解起来可能有点歧义,一些人往往将之限于果实、动物产仔等这些东西理解,但其也应该包括开始属于土地一部分且为增殖性质后来最终可分离出来的那些东西,例如由楠木等深埋地下通过地理作用发展而成的“乌木”。应注意,这些“自然孳息”并非无主物,开始时是原物或者土地的一部分,后来作为产物或者自然孳息分离出来即成为一个全新的物。村民吴高亮援引《物权法》上的自然孳息归属说,则是正确定位了自己的法律时空。他正确看到了20xx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倒向了他的一面。该条立足《民法通则》之后xx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对于各种经济关系涉及的自然孳息权属问题,不再沉默,而是明确确立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规则。“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作为对于土地经济关系的尊重,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作为“天然孳息”或者说土地出产物,乌木理应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通过以上几点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不能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乌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其理由主要有:首先,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因此主张先占并将物归发现者吴高亮所有,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其次,乌木并不是一种埋藏物,因为埋藏物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在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况且最为重要的是埋藏物需要包含人的因素在里面。而乌木是由树木埋入土地之后经过各种质变最终形成。再者,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乌木并没有被明确的规定为为文物的一种。最后,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因为尽管乌木和矿产资源都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但其用途有明显的区别,乌木能够制作家具、辟邪等,而矿产资源则是发展采掘工业的基础,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源。那么,我们应该对乌木如何定性?首先,乌木是一种土地出产物,是一种天然孳息,它在吴高亮的承包地里发现并被挖掘出来,属于吴高亮的自主控制范围,应当归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吴高亮所有。其次,其也符合《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即“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后,乌木归属为用益物权人所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避免因为经济利益的刺激而大肆挖掘无主物的行为,给国家的自然资源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结语

天价乌木案其背后折射出来的是我国物权法和民法之间的深层矛盾,在当代经济不断发展和法治不断健全的中国,立法者更应该理清国有财产和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界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权的滥用,更加有效的保护了私权。而不是与民争利,国家应该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篇:开头语


开头语:

1:尊敬的各位领导.

2: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下午好(鞠躬)

1:青春悄无声息地来了,她是带着飘逸的身影而来

2:青春迈着轻盈的脚步来了,她是伴着蓬勃的朝气而来。 合:愿我们以微笑迎接青春的岁月和火一样的年华

1: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以一代又一代的青春在接力

2:接力着青春的涌动,接力着中华民族不可屈辱的尊严

1:弘扬民族气概,展示班级风采

2: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国学传统,经久不衰

1: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让华夏精神在我们的血脉中流淌 2: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让民族文化支撑我们人格的脊梁

1:让我们以激情澎湃的歌声唱出我们的气概

1:让我们以别具一格的表演谱写我们的未来

合:传统文化才艺比赛马上开始

出席本次比赛的校领导是: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校领导

担任本次比赛的评委老师,他们是:

接下来的时间评委老师将是很辛苦的,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本次比赛的评分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现场打分,当场公布得分,满分为1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所得平均分即为班级最后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一位有效数字。如出现相同得分,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此类推。同时为了方便评委打分前三个班级表演完毕后再公布他们的得分。 下面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有请1号班级上台,1号班表演的节目是(小品 合唱话剧)请2号班级做准备。

有请2号班级上台,他们表演的节目是话剧《生命之歌》,

号班级做准备。

。。。。。。。。。。。。。。。。。。。。。。。。。。。。。。。。。。。。

所有班级已经全部表演完毕,计分员正在统计名次,比赛结果稍后将会向大家揭晓。现在有请 校长为本次活动作总结发言,掌声有请 校长。

。。。。。。。。。。。。。。。。。

感谢 校长的精彩发言,现在比赛的最终结果已经统计出来,我们今天的比赛也到了最激动的时刻,下面我宣布: 请3

获得三等奖的班级是:

(五名)

获得二等奖的班级是:

(三名)

获得一等奖的班级是:

(一名)

其他选手均为优秀选手

下面请证书,并合影留念。 下面请 校长为获得二等奖的选手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合影留念。 下面请证书,并合影留念。

请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所有获奖班级表示祝贺

结束语:

同学们:

1:青春的色彩是靓丽的,因为她闪烁着年轻的光芒; 2:青春的故事是动人的,因为她昭示着年轻的辉煌;

1:虽然我们无法阻拦时间的流逝,但是我们可以主宰自己的心情 2:温馨的气息 恬静的氛围 舒心的休憩编织成我们快乐的生活 1:让我们在这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2:让我们在这里传承中华民族精神,

1:愿五千年文化的血脉永久传承

2:愿五千年文化瑰宝大放异彩,

1:愿中华儿女豪情满怀,再谱新的乐章。

合:息县职业教育中心传统文化才艺比赛到此结束。

请大家有序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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