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A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按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分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
"项目确认"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采用“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x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xx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xx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分析: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而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
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只有这样,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二、企业须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xx]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按如上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在20xx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分析: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能享受政策了。
三、9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研发费用。
2、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用。
3、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
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5、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没有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
7、企业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费须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须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8、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xx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未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分析: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须按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此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总结
马永顺团队(15901020xx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资金支持政策
1、信息产业部发展基金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其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投入三种。
第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贷款贴息: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资本投入: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2、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扶持政策
第一,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资助有以下三种方式:贷款贴息,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可申请贴息资金;投资入股,用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政府入股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xx万元;拨款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助。(《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第二,可申请北京市电子产业有贡献企业的贷款贴息优惠。目前对于贷款额度没有最高限,每年都可参与申请。
3、北京市科委扶持政策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申请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获得的本项资助,应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和共建机构的合作项目上。(《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优惠政策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支持。(《北京市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优惠政策
可申请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项目方获得技术企业认定后,将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8、对经北京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9、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京,按照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购车以及参加培训。(《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xx]57号)》、《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18号)》)
11、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人才政策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3、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人才引进工作。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人才交流服务部门优先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联系到开发区有关学校就读;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企业培训政策
14、开发区组织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校及培训机构,为项目方员工进行企业培训;通过开发区企业协会,对项目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针对国家最新颁布政策的相关培训。
入区服务政策
15、为了尽早协助项目方开工建设,开发区将派出专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方入区后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政策1:《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政策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京技管字[20xx]216号》 政策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竞开党[20xx]27号》 政策4:《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政策5:《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联系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政策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7:《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xx]57号)》 政策8:《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18号)》 政策9:《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政策10:《北京市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政策11:《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