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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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 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已备案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x月底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表。
第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环评业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河南省备案的环评机构名单。
第三章 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审核、主持以及各章节、专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等级。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不得以承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环评业务。
第二十条 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协作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不得主持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40%。协作机构和人员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工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当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环评机构在备案范围内积极承接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在河南省境内应具有如下工作业绩:
(一)甲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省级(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至少3个;
(二)具备环评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3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在河南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备案
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开展环评工作的;
(二)与无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开展环评工作的;
(三)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的;
(四)环评文件中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类别的;
(六)环评文件被越级审批、降低等级审批而不报告的;
(七)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中,结果为复议、未通过的,或环评文件被退回修改两次及以上的;
(八)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所编制的环评文件被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的;
(九)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主要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长期拖延环评文件的编制或修改时间过长等引起企业强烈不满的;
(十)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十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二)拒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的。
第二十六条 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章节编制人员、审核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环评工作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我省境内任何环评业务。未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前,已经与业主签订但未完成的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要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研究作出能否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停业整顿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环评业务。
第三十条 取消备案的环评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备案环评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公布,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xx年x月x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地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是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其经营情况、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社会信誉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省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自律管理,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将企业经
营情况材料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便规范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必须达到建设部第135号部令及脱钩改制文件精神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实行报告和备案制度。
1、咨询业绩的报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咨询任务后30日内,将与业主签订的正式咨询合同(复印件)、完成情况及评价意见报送到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内备案;
2、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签订中是否违犯法律及法规、规章,以及有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3、咨询合同、业绩报告及必须有造价工程师、主管领导、复核人、咨询委托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及各项制度。信守合同、讲求信誉、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廉洁公正;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服务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地执业。在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时不得分别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依靠质量和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费;
5、造价工程师要严格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6、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1、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2、单位的技术档案有专人管理;
3、公司内部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如项目管理体制,做到三审核,本项目专业人员互审,本项目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终审。重大工程成立专家小组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热情周到。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投诉,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或实地走访委托方,请业主介绍咨询单位执业和服务质量情况,并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行业规则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四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管理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前,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营业绩、业主评价、资质达标情况及业务收入和纳税情况报送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标准定额站和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将对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定期抽查部分咨询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第十八条 不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参观学习、业务评比和学术讲座。对业绩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即做出处理决定。若问题需进一步查证待查清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不良记录栏内。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
3、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4、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5、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
6、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7、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而没有办理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将依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部令)进行处理。
1、涂改、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在执业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凡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或未办理延续的;
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公开、公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xx-12-1 11:45:51
索 引 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
发文日期:20xx-12-01
名 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根据省、州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宁县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本着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各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征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能离开,部门主任需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请假半天以上者需出示请假条,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病事假超过2天以上的,应及时报综合部备案;
二、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按照《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需于假期未满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第五条 严格会议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二、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离席;参会人员应坐(站)姿端正,禁止交头接耳;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在静音状态,不会客(特殊客人除外),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三、散会时,会议主持部门或个人应关闭会议室门窗、音响、饮水机、电源插座开关,并及时将投影仪和钥匙归还综合部。
四、会议的出勤、会场纪律与工作出勤和工作纪律同等考核,迟违纪者接到综合部罚款通知单后,2天内到综合部交罚金。
第六条 个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待机,无故将个人通信工具关闭者,初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将取消相应公免权限,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七条 建立员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部门领导报告,申明外出原因和返回公司的时间,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一、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扣30元,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扣100元,对多次迟到或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并且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旷工:凡未经请假(含请假未准)或批准假期满未补假缺勤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旷工,其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4个小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季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天的,取消当季绩效工资,不足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减当月和当季绩效工资。员工无故经常旷工,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八条 员工的考勤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要如实,各部门领导应对考勤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劳动纪律者按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加倍计算,部门负责考勤的员工应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条 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应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x日前交到综合部。考勤记录应如实反映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请假的情况隐瞒不报的,扣减部门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5% 。
第十一条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上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部门主任、主管组成的劳动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