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时间:2024.4.13

调研文章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内邱法院执行局 付风海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弊分析

下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与弊,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执行法官解脱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如何结案的困惑,从而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其他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提高实际执结率。

2、有利于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中,对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往往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

行,但不能作结案处理,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表形成了规范性和一致性。

3、有利于申请人配合执行,促进案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消除其过分依赖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让债权人培育风险意识,在市场介入、进行交易时采取谨慎态度,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征信度有比较好的了解,预防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的出现,增加进入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系数。

4、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终结,并非实体执结。它附条件地赋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权直至债权完全实现。这样,就维护了申请人债权的稳定性,给予了保护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时间、空间能得以有效的控制,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会因申请人行使恢复请求权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弊端

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重新“打白条”的误会,对法院的威信、法律的尊严无疑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一经送达,解释工作不到位,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抱怨情绪,造成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易激化引起申请人上访。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已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存在法律空白。如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理过程中已采取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的期限比较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该财产继续保全有违法律规定的时间规定,解除保全,一旦被执行人在分期履行期限届满前转移、变卖、经营消耗、灭失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造成潜在的风险。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恢复执行过程中,出现原执行案号卷宗和新立的恢复执行案号的卷宗,案件的归档容易造成混乱。一个案件只要未完全执行到位,申请人即可以多次申请恢复执行,这样做,就会出现一个争议标的的执行案件分为多个执行案件。实践中,法院为全面掌握有关执行情况,将原执行卷与恢复执行卷合在一块搞执行,待完全执行到位后,一同归档,造成原执行卷的归档迟延,档案管理出现暂时空白的现象。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须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经申请人的申请,方能启动恢复执行的程序,赋予申请人恢复执行的请求权,旨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存在不足之处。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有形财产线索进行了解、掌握后提供给法院,比较容易。对有价证券、存款收入等,如要求申请人去了解后提供给法院,实践中就比较牵强,甚至是根本行不通。如此,申请人行使恢复执行请求权即出现了局限性。

6、对法院恢复执行的主动性缺乏激励和约束。案件一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经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主办法官即可将该案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即便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拟申请恢复执行,仍需等待重新立执行案件后,原有的执行工作才会得到延续。如此,对执行法官的主动性、能动性缺乏很好地调度,容易错失或贻误执行良机。

二0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终结执行申请书


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终结(20xx)川执字第775号执行通知书裁定的执行。

申请事实与理由

事实:

(一) 20xx年x月x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xx)川民初字第77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借款人民币673648元。

二、诉讼费用人民币10536元,由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负担。

(二) 20xx年x月x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xx)川执字第775号作出裁定:责令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理由: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早在20xx年就已经停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偿还欠款的资金来源。

二、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20xx)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xx年x月x日,公司应付职工工资1859040元。

三、根据〈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xx)60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该单位未补单位应补的部份。据测算该单位应补缴养老金1181983元,其中单位应补缴747233元,这一职工安置费用该公司尚未补缴。

四、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20xx)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xx年x月x日,公司净资产仅为58040元,而其债务达11333101.67元(不含应补缴养老金),以严重资不抵债。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以裁定终结执行。望恩准!

此致汉川市人民法院

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清 算 报 告

市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刁东种子公司偿还所欠其贷款4312107元中之部分673648元。8月x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20xx)川民初字第775号],9月x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于9月x日前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及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主管部门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同意关停,并成立清算组于20x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

清算组成员由陈来和、黎德稳 、张绍武、陈国平、肖彬、尹光和、胡佳琼、付华平组成,由陈来和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20xx年x月x日,公司帐面资产总额为823560.28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333041.87元,累计折旧5275041.87,应收账款765520.28元,现金40.00元;经审计后核销应收账款呆

账765520.28元,公司净资产为58040元。负债总额为11333101.67元。公司实收资本180万元,累计亏损13075061.67元(审定数)。

三、公司财产构成状况。

见附表。

四、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 债权的清收情况

公司应收账款765520.28元,其中川大棉纺厂因破产598195.60元无法收回,经审计予以核销;原出纳员田淑芳欠款167324.68元,因其挪用公款赌博畏罪自杀无法追回,经审计作呆账核销,共计核呆765520.28元。公司无其他债权清收。

2、 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止20xx年x月x日,公司负债总额为11333101.67元,无法清偿。其中银行贷款7358107.00元,应付职工工资福利2928100.80元,其他单位欠款305924.81元。无力清偿

五、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清算收入为固定资产残值补偿收入60000元,账面现金40元,共计60040.00元;

清算支出60040.00元,其中法院诉讼费用10536元,法院执行费用9000元,审计费用30000元,工商年检注销费用4000元,清算人员工资4000元,清算办公费用2504元。

六、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更多相关推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拍卖- 其他执行文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

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终结执行字第号裁定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0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终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判决我公司据此于年月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xx内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康XX男19xx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050319xx0212XXXX住邢台市桥西区东庞煤矿生活区号楼号被执行人程XX男19xx年4月...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一终止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20xx022615161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胡发富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利弊分析司法实践主要问题建议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

恢复执行申请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20xx年12月24日作出20xx温龙执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

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书Xxx法院执行庭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律师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萦东花园93202现就本人在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向贵院提出终结强制执行的申请本人于20xx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

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

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人XXX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被申请人XX性别民族XXX年XXX月XX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

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单位申请人诉被申请单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该判决书明确规定了被申请单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煤炭款人民币元及自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学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灵武市农业开发银行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已执行案外人劳务费322988元停止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归还案外人不应被执行的资产并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一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将案外人资产采取措施剥...

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