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营改增”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税政摘要)
20xx年x月x日
(一)自20xx年x月x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其余适用税率为6%)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上述项目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提供动漫开发服务的动漫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作了规定;
(六)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征或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从事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的试点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对我省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对在境外提供的工程勘察勘探、会议展览、仓储等若干服务项目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应该说“营改增”之后,肯定会提升服务贸易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因为对国际运输和向境外提供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都适用零税率,这是什么概念呢?就是你在出口这个环节是没有税的,但是你前面所含的那些税并不一笔勾销,而是要进入我们出口的免抵退税机制。比如以前外购的物件、服务等所含的税,出口的时候零税率,但是以前的税还可以通过其他国内销售的进项抵一部分,实在抵不了的,国家可以通过金库把这个税款退给你。这样使他的税收负担大幅度下降,提高在境外竞争的竞争力。等于说,我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了外国的市场。否则的话,你在国内被征税,然后又没有退干净,到别的国家再付一道税,这个负担就是双重的了。为了让我们服务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采取了对于过去货物出口的出口退税机制,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
第二篇: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
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2点的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三)纳税人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征收管理
1、提供陆路(含长途客运、旅游包车、上下班通勤车)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单位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可选择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2、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运输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包人征收的增值税过于零散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委托发包人代征增值税税款。
三、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起征点执行规定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起征点按照纳税人整体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提供服务共20xx0元(含本数)执行。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依增值税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油气田企业“营改增”试点规定
油气田企业发生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缴纳增值税。
六、其他
(一)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货物运输费(符合进项抵扣规定),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接受境
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应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船舶代理服务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收取的全部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5@p或普通#5@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