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梓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本镇直部门的,报送本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本镇人民政府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规定报送备案。
(四)备案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
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三、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四、乡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六、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七、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九、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由桑梓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总结;
3、重大工作方案、重要决策、决定、制度和措施;
4、领导班子建设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5、所属单位及党组织的设立与撤销;
6、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7、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请示报告的方式及时间
向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情况,一般采取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方式,紧急情况可先用电话请示报告。后补报文件或办理传真,必要时单位主要领导可当面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其他问题要按有关时间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报告一次;紧急及特殊情况可随时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1、重大问题必须事先请示,不得越权决策,不得先斩后奏,自行其是。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报告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请示报告的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4、请示的问题如上级批示或答复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责任
班子成员和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树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地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重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