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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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雨执字第4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xx)雨法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请求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xx)雨法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 俊
二O20xx年x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梦 华
附生效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雁仲执字第00074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樊xx,男。
被执行人xxx大学,住所地西安市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xx]1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xx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表示愿意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x月期间的社保的请求,并同意被执行人支付17000元作为补偿,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17000元案款及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将17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樊xx,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xx]152号裁决书第3项执行终结。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审判员 文 丛 达
代理审判员 闫 伟 忠 二020xx年x月x日书 记 员 周 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