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探索

时间:2024.4.21

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探索

王传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供销社究竟如何处理好同这个组成部分的关系和如何支持它的发展呢?我认为:

一、以供销社为依托,增强专农民业合作社的实力。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购销形式的变化,供销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依旧停留在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等一般的服务上,就不能适应农民业合作社的发展。供销社必须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其一,作为入股形式,把一部分资金转入农民业合作社。其二,把收购农副产品中所得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农民业合作社。除此之外,供销社还应该选派得力干部参与农民业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及组织管理工作,也可为农民业合作社提供部分活动经营场所等。农民业合作社只有在供销社的支持下,有了足够的经济实力,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社员参与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在生产完成某一农副产品至销售结束这个过程中,社员仅是完成商品流通开始的一小段,其他阶段要由供销社继续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各自利益互相冲突,可采取农民业合作社的社员按合作

社经营好坏得到股金分红,并可按交售农副产品的多少得到奖励的办法。这也是社员参与流通全过程的具体体现,促使他们关心农民业合作社,积极向农民业合作社或供销社交售农副产品,使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建立起在产、加、销中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伙伴。

三、处理好供销社与农民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农民业合作社是以供销社为依托,由供销社和农民共同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的,它应该接受供销社的指导。但是,在经济上,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是平等的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在具体业务上,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有几种处理办法:一是农民业合作社组织入股社员,把生产的农副产品全部交售给供销社收购部门,而供销社返回一部分利润,作为社员交售奖励。二是农民业合作社自己直接收购商品,销售或深加工所得利润,按股金分红的形式返回供销社。处理好供销社与农民业合作社的关系,既有利于农民业合作社的发展,又有利于供销社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利用供销社设备技术的优势,支持农民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农副产品的价值。目前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充分利用供销社厂房设备好,技术较先进的有利条件,逐步使农副产品加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

方向发展。第二、充分利用供销社信息灵、业务联系面广的有利条件,随时了解国内国际市场需要,不断开发新的加工领域。通过深加工,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有效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供销社


第二篇:珙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和探索


珙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和探索

珙县政府副县长 杨学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载体和途径。近年来,珙县按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催农奋进、促农学技、携农入市、为农谋利、助农增收”二十字方针,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始终坚持“特色富民”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政策的配套作用、资金的杠杆作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为全面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上下齐心,充分发挥农民专合组织“特色富民”引擎作用

(一)明确一条路径,突出特色促进专合社蓬勃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特色富民”的指导思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立足珙县“烟、茧、茶、林、牧”等特色富民支柱产业优势,坚持将专合组织发展与珙县特色优势农业对接,全面提升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以工业理念抓特色农业发展,重点打造了特色产业示范基地30个,开辟了一条专合组织发展与特色优势农业对接互动发展的新路子。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珙县就坚持走政府统筹指导,供销社管理服务,涉农部门扶助配合的路子,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供销社管理和市场优势,涉农部门支持配合的作用,统分结合,优势互补,有效促进了专业合作社的健康蓬勃发展。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xx年x月发展之初的3个发展到现在的75个,专合社产值从最初的年产值不足1万元发展到现在年产值9770万元,带动农户28580户,专合户均增收1201元。

(二)培育主导产业,专合组织特色农业互利共赢。实行一类专合组织带动一个主导产业,一个主导产业推动一类专合社发展的发展模式,在特色效益农业中培育农民专合社,由农民专合社推动特色效益农业发展路子,推行主导产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机制,狠抓农业产业化发展,突出特色产业富民。重点在“千村春风工程”示范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和山区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区域内,狠抓“烟、茧、茶、林、牧”五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成效明显,培育发展了底洞、孝儿、沐滩为主的蚕桑产业带,玉和、洛表、王家烤烟产业带,石碑、下罗茶业产业带,下罗、上罗、观斗畜牧产业带等主导产业带,带动珙县富民蚕业专业合作社等专合组织共赢发展。仅20xx年,珙县蚕业总产值达到5.7亿元,蚕农茧款收入1.34亿元;烤烟产值4200万元;茶叶产值7840万元;牧业产值2.5亿元。各专合组织实现产值9770万元,专合户均增收1201元。形成了主导产业和专合组织互利共赢 “双增长”良好态势。

(三)整合行政资源,实现农民专合组织发展提速。一是统一产业规划。县政府出台《珙县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特色资源主导产业优势,不断优化产业区域布局,突出蚕桑、烤烟、竹荪、黑花生、生态养殖等山区特色效益农业,建成优质桑园8.65万亩,烤烟特色走廊示范带4万亩,优质茶园3万亩,林木工业原料基地15万亩,实现了专合组织和特色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二是整体协调统筹。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农业农村工作联系会议,听取专合组织发展情况,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深入专合组织调查研究,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专合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专合组织的发展壮大。三是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制定了《珙县特色效益农业建设考核办法》和《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和农民专合

组织建设纳入县级涉农部门和各乡镇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单项目标考核,由县农办进行特色效益农业考核,县供销社进行农民专合组织建设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及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专项资金分配和示范命名表彰评优评先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统分结合,共同促进专合组织和特色农业互相融合和共同发展。

二、聚力强本,突出抓特做强促进农民专合组织规范发展

(一)选培带头大户,保障专合组织健康发展。在农民专合组织组建发展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选好、培养好带头人,注重在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种养、加工专业大户、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本地龙头企业中选好创办人,成功组建、创办了珙县玉龙黄金梨专业合作社、珙县红欢堂粮油专业合作社、珙县孝儿红土花生专业合作社、珙县恒源竹木专业合作社、珙县富民蚕业专业合作社等30余家较大的专业合作组织,确保实现组建一个成长一个,成长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二)整合涉农项目,扶持专合组织发展壮大。有效整合涉农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特色农业发展,参与农业科技项目等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生产能力。仅20xx年就争取46个涉农项目建设,项目资金5650万元。新栽茶园5000亩,新栽茶花1500亩,新建工业原料林4万亩,竹基地1.95万亩。建成电信移动电话村124个,宽带连接村106个,建成产业发展公路570公里,修建入户便民路17400公里,为专合社发展壮大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资金扶持,注入专合组织发展动力。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万元用于农民专合社的组织工作经费,仅20xx年,县财政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69万元,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共计71万元。

二是加大融资工作力度。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明确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专合社发展的力度,为专合社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仅20xx年,就协调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珙县红盛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珙县玉龙黄金梨专业合作社、珙县红欢堂粮油专业合作社、珙县金鼎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四个专业合作社在珙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40万元提供担保,基本解决了专合社发展的资金瓶颈。

(四)助培主导产业,实现专合组织裂变做强。积极引导和帮助专合社发展和培育主导产业,新增专合社农户,扩大种养面积规模和加工规模,开展立体综合开发,延伸特色经济产业链,实现专合组织做大做强。20xx年,帮助培育产业化龙头专合组织17户,其中省级2户,市级9户,总资产累计57200万元。珙县富民蚕业专业合作社、珙县玉龙黄金梨专业合作社、珙县奥星兔业专业合作社、珙县红土黑花生专业合作社等一批专合社得到不断发展壮大。

三、联合外向,实现农民专合组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互动多赢

(一)用好各种平台,争取份额抢拼市场。突出珙县特色,高规格、高标准规划、建设完成川南综合市场和珙县僰乡特色商品一条街,为专合社规范入市,发展本地市场奠定坚实基础。积极引导各专合社建立特色产品营销网络,相继由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经纪人牵头成立了珙县农产品经纪人综合洽谈办公室、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展示厅和珙县特色农产品信息厅,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畅通了产销渠道、构筑了流通网络。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参加各种博览会,引进来产品销售订单,以销促产。引导专合社参加了杭州“第三届中国农业投融资洽谈会”、上海“第三届四川省优质特色农产品上海展示展销会”和河北省唐山“20xx年中国特色农产品博览会”,分别签订了辣椒、甜苦笋、磕粉等产品签订了销售协议、5400万元招商引资初步意向协议、1000万

元特色商品试销协议和14230万元的黑花生、黄金梨、金鼎核桃意向性订单协议,“玉龙黄金梨干”、“红欢堂蔬菜磕粉”、“金鼎核桃”等特色产品被“20xx年中国特色农产品博览会”组委会评为博览会“金奖”,大大提高了珙县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开拓境外营销市场,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培育品牌,提升价值促进发展。积极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品牌、注册商标、包装产品,提升特色产品层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相继扶持培育了效益较好的“僰乡花生”、“红欢堂”磕粉、苦竹笋,“老寨土鸡”等品牌,注册创立了“僰皇”腊制品,“珙玉龙”黄金梨,“金鼎核桃”、“福乐山珍鸡”,“珍源食品”,“大自然”和“陆汇”面制品等品牌,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坚持联合外向,利益联结共谋发展。一是鼓励扶持龙头企业组建培育专合组织,实现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和农户共同发展、共享利益。典型扶持了如珙县富民蚕业专业合作社等专合组织,仅20xx年就实现龙头企业智溢公司综合产值2.35亿元,富民蚕业专合组织产值1200余万元,蚕农实现茧款收入13461万元,户均增收1万余元。二是帮扶专合组织向龙头企业转型。力促珙县红欢堂粮油专合社成立红欢堂食品厂和成都红欢堂供销公司,既实现了专合组织产品销路,又提升了产品自身附加值。三是支持专合社与龙头企业订单合作。促成了玉龙黄金梨专合社与宜宾俊龙科技公司、珙县富民蚕业专合社与珙县智溢公司等多家专合组织与龙头企业订单合作,实现了企业、专合、农户互利共赢。

(四)做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实现双赢。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在农民专合社发展过程中,坚持注重培育和扶持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试点示范型专业合作社16个,起到了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良好效果。如珙县玉龙黄金梨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结

构,运作规范,吸收成员332户,带动农户1677户,有黄金梨产业基地9000亩,其中已投产20xx亩,遍布17个乡镇,20xx年专合社实现产值520万元,入社农户人均增收2500元。珙县红欢堂粮油专业合作社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结构,入社社员100多户,带动农户5000多户,实现年产值600余万元,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450元。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的 %;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的 %;

、、、、、、、、、、、、、、、、、、、、、、、、、、、、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xx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参加人员: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 、 为本社理事,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xx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执行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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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刘仲旭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凤山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20xx年8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通辽市科尔沁区宁家油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xx年12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