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提升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条例》(文化部第35号令)《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xx]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管理运作效能
该指标项分为三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服务设施:按照游览通道畅通、标识清晰、环境整洁,有无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评分;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评为差。
2、服务质量:按照能否提供导览服务、资料简介、咨询解答、为特殊人群服务等内容评分;缺项的酌情扣分。
3、制度公开:按照有无免费开放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已公示《观众须知》等内容评分;缺项的酌情扣分。
(二)业务完成指标
该指标项分为四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观众增长率:按照(当年参观人数-上年参观人数)/上年参观人数计算,年增长10%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2、开放时间量:每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未开放的评为差。
3、陈列展览量:按照每年举办的基本陈列数量和临时展览、文物交流活动数量统计评分,要求主题鲜明,体现本馆特色。
4、讲解咨询服务:按照讲解热情准确生动,耐心解答观众提问等内容评分;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讲解的酌情扣分。
(三)资金使用效益
该指标项分为三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完善,经费使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按照财务审计报告评分;制度不健全或有待完善的酌情扣分。
2、资金效益:专项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能否有效实施,支出率应在80%以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有违规行为的评为差。
3、配套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按照收入帐目查对评分。
(四)观众评价
该指标项分为三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观众满意度:参照观众留言、民意调查情况评分。
2、观众投诉率:主要针对观众投诉意见的处理是否及时、效果如何评分;参照观众投诉处理记录。
3、社会舆论:参照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和网民留言评价予以评分;评价不佳的扣分。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自治区文物局会同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自治区博物馆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每年x月21—30日对各地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博物馆、纪念馆上年度绩效考核测评情况进行核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备案。
(二)各地州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于每年x月10—20日对本级博物馆、纪念馆上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对所属县市级博物馆、纪念馆年度绩效考核测评情况进行复查,并1月x日前将绩效考核报告报送自治区文物局、财政厅核定。
(三)各县、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于每年x月10—15日对同级博物馆、纪念馆上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并于1月x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文物和财政部门复查。
(四)各级博物馆、纪念馆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于每年x月x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考核自查报告以及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的其他数据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四个等级,总分满分100分。总分值在85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总分值在70—84之间的,评定为良好;总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评定为一般;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各基本指标项及子项的评分,可参照该项评分标准说明,在该项分值范围内评分。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单位各自在自查项内评分,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在考评项内评分,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在核定项内评分。
第六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给予
表彰,并在安排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对被评为良好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对被评为差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三年评为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考虑取消申请免费开放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指标评分标准,结合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遵循考核原则和考核程序的规定,如实全面的对各项考核项目做出定性或量化评定,如实填写《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评分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将根据执行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核评分表》(试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物局
二O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xx]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提高我区文化馆(站)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免费开放服务内容和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满足各族群众的文化需求,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和文化部《省、地、县级文化馆评估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文化站评估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所提供的服务要坚持免费或优惠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文化馆、乡镇文化站。
二、服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包括:
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
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
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文化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包括:
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
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文化馆(站)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阵地服务、流动服务、拓展服务、以及个性化服务。
第七条 文化馆(站)应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免费小件暂存、失物招领等服务。
第八条 文化馆所提供的个性化高端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三、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九条 文化馆(站)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条 文化馆(站)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对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开馆时间不低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十一条 文化馆(站)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时闭馆的,
应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如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四、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十二条 文化馆(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及馆内设施、设备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比例自治区馆不低于65%,地、县级馆不低于70 %,乡镇文化站不低于80%。
第十三条 文化馆(站)要在显著地方设置醒目的馆(站)名牌,楼层设施分布图,安全通道指引牌;对外开放时间、免费服务项目、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公示栏。
第十四条 文化馆(站)要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要体现文化馆(站)职能,每月至少更换一次,面积标准为: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文化馆分别不少于30、20、15平方米;文化站不少于10平方米,有条件的文化馆(站)可设LED宣传屏。
第十五条 文化馆(站)的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适宜的空气流通;冬季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服务区域应定期消毒,保持卫生清洁。文化馆(站)为无烟场所,禁烟标识明显。
第十六条 文化馆(站)应设立无障碍通道、卫生设施,并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明显标识,方便为老年人及残障人士服务。
五、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广场、社区、企业、校园、乡镇等各类
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每年举办次数自治区、地州、县级文化馆分别不少于8、7、6次。其中: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者等特殊群体开展的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群众书画摄影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益性展览展示,每年举办展览次数自治区、地州级馆不低于4次、县级馆不低于3次,文化站也要组织相应的展览活动。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自治区馆每年不少于2次,地州、县级馆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站)办文艺团队。自治区、地州、县文化馆、文化站自办办文艺团队不少于4、3、2、1个。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应指导和帮助所辖基层文化馆(站、室)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和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设立由本馆人员定期辅导并开展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农村文化户),自治区、地州、县文化馆、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农村文化户)分别不少于8、7、6、5个。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馆应积极举办面向社会人员的各类培训班。其中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自治区、地州、县级文化馆和文化站每年分别不少于20、10、8、3期;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培训班自治区、地州、县各级文化馆及乡镇文化站每年分别不少于20、10、8、2期;外来务工人员文化艺术培训班自治区、地州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2期,县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期。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坚持下基层制度,自治区、地州、县文化馆和文化站业务人员每年下社区、农村进行基层培训、辅导、调研的人均时间分别不少于18、24、36、40天。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应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并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自治区、地州、县文化馆每年发布信息资料分别不少于18、15、12期。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本馆网站或网页,提供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网站(网页)内容要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文化馆内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作为最基层文化单位每年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研讨等),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美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编办文化走廊、宣传橱窗开展宣传工作,组织文艺团队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积极组织指导、辅导所辖村文化活动室开展文化活动,每年文化下村活动不少于6次。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外,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应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外来务工者、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文化服务。
六、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站)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定岗定责进行目标管理,完善服务条件,确保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的落实,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公共文
化服务的运行机制。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文化馆(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文明用语,服务热情。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站)应于每年x月x日前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地(州、市)文化馆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需抄送自治区文化馆。
第三十三条 结合国家、自治区开展的文化馆(站)评估和自治区文化建设先进县创建工作,自治区文化厅将按照免费开放服务标准对各地文化馆进行考核,并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