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诉陶XX离婚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徐民一(民)初字第48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XX。
被告陶XX。
原告彭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别取名彭S、彭F。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脾气暴躁,难以和睦相处,且多次扔下孩子离家出走,使原告得不到一点家庭的温暖。无奈之下,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陶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是好的,原告要求离婚完全是因为两人的误解所致,另外女儿患有精神病,需要原告对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患病女儿无人照顾,将会发生家庭悲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自主婚姻,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彭S、彭F。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指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有过激行为,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告两人感情很好,是因为原告对其的误解才要求离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情绪异常激动,要求原告共同承担抚养、照顾女儿的责任,否则将引起家庭悲剧。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另,原、被告均确认其女儿彭S有精神疾患,尚需要父母的抚养、照顾。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虽两次起诉离婚,被告则希望双方和好,共同照顾患病的女儿,对此,原告也应多为家庭及家庭成员等着想,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只要原、被告都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相互信任和宽容,遇事多点沟通和交流,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XX要求与被告陶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美华
审 判 员 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 刘华
书 记 员 张寅
第二篇:吴X诉谈XX离婚纠纷案
吴X诉谈XX离婚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3704号
民事判决书
(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与被告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徐X到庭参加诉讼。20xx年x月x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存在差异且缺乏沟通,被告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执,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自尊,致使关系恶化。20xx年x月原告离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20xx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女儿吴XX患有孤僻症和抑郁症,双方主要为教育女儿的观点和方法不一致而发生矛盾,经历六年的离婚诉讼过程,双方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同意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其本人身患多种疾病,不便独自照顾女儿,故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5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自由恋爱,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在抚养和教育女儿问题上意见分歧而发生矛盾。20xx年x月x日,吴XX经智商测试结果言语智龄为4岁10个月。20xx年x月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吴XX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xx年x月x日,吴XX经评定属智能落后,并伴有孤独样表现和抑郁症表现。20xx年x月x日、11月x日,20xx年x月x日及20xx年x月,原告先后四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准许。双方确认现在本市广中西路房屋中的索尼29英寸、索尼34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海信挂壁式1P空调一台、海信挂壁式1.2P空调一台、海信立式空调一台、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西门子220升双门冰箱一台、方正电脑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牛皮沙发一套(三只)、长方形餐桌一张、木靠椅一把、家具(含四门大橱及三门大橱各一只,五尺床一张、四尺床一张、床头柜三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组合电视柜一只、书柜一只、组合写字台一只)及在原告处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台折价20xx0元,归上址房屋所有方拥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10000元。现在原告名下价值70000元的桑塔纳轿车(含牌照)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35000元。截止20xx年x月x日,原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170484.46元,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38551.83元,双方均确认上述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
审理中另查明,19xx年x月x日,原告与上海XX公司签订职工住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本市广中西路房屋。20xx年x月x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原告。经本院委托上海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址房屋价值评估为1166698元。对于上址房屋,双方均确认归抚育女儿的一方所得,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19xx年x月,被告母亲原有租赁公房动迁,共分配所得三套租赁公
房,其中,本市广灵四路租赁公房分配给被告,19xx年x月,被告登记为该房屋的租赁户主。19xx年x月,原告父母原住房动迁,分配本市政立路租赁公房一套,原告系四名安置对象之一,20xx年x月,原告父亲将上址房屋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权利人登记为原告父亲,现原、被告均表示对上述两处分配后的房屋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原告从其浦东发展银行帐户内共提取现金128800元,余额为24010.59元。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被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内提取现金516043.70元,余额为27132.59元。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原告从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提取钱款为11855.74元。原告确认其20xx年年终奖金为20xx0元左右,每季度奖金为3500元左右。对于上述原告银行帐户内的取款总额及资金余额,被告认为在扣除原告每月支付的1700元抚育费及每月生活费20xx元后,余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则认为除了每月支付的抚育费1700元外,原告每月的生活费在3000元左右。因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意见分歧,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广中西路房屋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4391号的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动拆迁协议书、住房调配单、原告名下银行帐户存取款明细表、原被告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房地产评估报告、询问笔录、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几年来因对女儿抚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致关系恶化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法有据,可予准许。双方对于家用电器、家具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车辆及公积金等财产的分割,意见一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离婚后女儿吴XX由谁抚育的问题,被告虽认为其本人因患有严重的眼科疾病,独自照顾女儿不便,但考虑到原告离家出走后,吴XX已随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目前已进入青春期,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今后生活,故从有利于吴XX今后健康成长等方
面考虑,原、被告离婚后,吴XX随被告生活更为适宜。因双方均确认本市广中西路房屋归抚育女儿一方所有,故该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因女儿吴XX患有孤僻症及抑郁症,且智能落后,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对于被告给付的折价款,由本院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在分居期间从其名下的银行帐户内所取款项及余款,本院在酌情扣除原告每月合理的生活开支及抚育费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款项金额由本院予以酌情确定,上述双方应给付对方的钱款,可在同类财产中相互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X与被告谈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吴X随被告谈XX共同生活,原告吴X应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吴XX18周岁止,按月给付吴XX抚育费20xx元,此款由被告谈XX具领。
三、现在本市广中西路房屋内的索尼29英寸彩色电视机、索尼34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海信挂壁式1P空调一台、海信挂壁式1.2P空调一台、海信立式空调一台、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西门子220升双门冰箱一台、方正电脑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牛皮沙发一套(三只)、长方形餐桌一张、木靠椅一把、家具(含四门大橱及三门大橱各一只,五尺床一张、四尺床一张、床头柜三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组合电视柜一只、书柜一只、组合写字台一只)及在原告吴X处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台归被告谈XX所有;现在原告吴X处的桑塔纳轿车(含牌照)产权归原告吴X所有;双方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归双方各自所有;其余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双方各人所有;原告吴X应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316000元。
四、离婚后,本市广中西路房屋产权归被告谈XX所有,由被告谈XX及吴XX居住使用;原告吴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址住房,其住房自行解决;被告谈XX应给付原告吴X房屋折价款466679.20元。
五、上址房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谈XX负担,原告吴X对被告谈XX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负有协助义务。
六、上述原、被告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相互折抵后,被告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50679.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0元,评估费4800元(原告吴X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杰
审 判 员 董海龙
代理审判员 顾敏霞
书 记 员 吴颖华
第三篇:20xx离婚协议书范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打离婚官司找百度“深圳离婚律师 张海涛”
离婚协议书
男方:刘**,*年*月*日生,现住 省 市 区 街道 路 花园 栋 号房,身份证号
码: 。
女方: 邓**,*年*月*日生,现住 省 市 区 街道 路 花园 栋 号房,身份证
号码: 。
男女双方于20xx年9月认识,于20xx年3月1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小*。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难以相处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夫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离婚及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子女的抚养:
1、婚生子刘小*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2、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女方每月支付向男方支付 元作为儿子张小*的抚养费,该款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至以下账号:
开户行:
户 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打离婚官司找百度“深圳离婚律师 张海涛”
3、如某一方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以就抚养费的承担比例重新协商;如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升学等情况需要大额费用支出的,女方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
4、除上述抚养费外,双方同意开设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均应于每年1月30以前向该账户存入人民币 元,作为孩子未来的教育基金,直至孩子完成大学本科学业。
5、女方可以每周末探视儿子或者带儿子外出游玩一次,但应当提前将外出计划告知男方,以便男方随时了解孩子的动态和状况。女方在获得男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定期的探视孩子或带其外出。孩子寒暑假时期,女方的探视可以适当增加,但应当提前与男方进行协调安排。
6、在张小*年满14周岁后,可以由张小*根据其意愿自由选择随同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届时,双方可就抚养费的承担另行协商。
7、如男方未尽抚养职责,或孩子随男方生活严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监护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双方于 年 月购置位于 省 市 区 街号 花园 栋 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 号)一套,已付清全额房款;该房产归 方所有,房屋内的现有家私家电均归 方所有。
2、双方于 年 月购置位于 省 市 区 街号 花园 栋 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 号)一套,目前登记在 方名下,尚欠按揭款 元;该房产归 方所有,剩余的按揭款由 方负责偿还。
3、双方拥有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 ,目前登记在 方名下,归 方所有;拥有凯迪拉克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 ,目前登记在 方名下,归 方所有。
4、男方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归男方所有。
5、男方经营的与其业务有关的个人网站(域名为: )归男方所有。
6、女方股票账户中所登记的“韶钢松山”三万股股票,归女方所有。
7、男女双方共有银行存款 万元,其中 万元归男方所有, 万元归女方所有。
8、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女方的金银首饰归女方所有。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打离婚官司找百度“深圳离婚律师 张海涛”
9、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婚前购置的位于 省 市 区 街号 花园 栋 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 号)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
10、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三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办理有关财产的权属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一方支付。
11、双方承诺:未向对方隐瞒重大共同财产;如有隐瞒,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被隐瞒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
12、本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不以离婚手续的办理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本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权债务:
1、双方对 享有债权 万元,该债权归 方所有并由其行使; 方行使债权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如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则注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打离婚官司找百度“深圳离婚律师 张海涛”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