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时间:2024.5.8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一、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学生选择论文方向,自拟论文题目是完成毕业论文的第一步。选择合适的论文选题,意味着成功的一半。学员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课题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1、选择学科方向:

学生可以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择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

在选题时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特别希望学生通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所选择的题目可以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择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择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建议学生不予选择。相关选题可参见附表1,但并不局限于附表1。

二、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择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论文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达到一定的字数(3000字以上)。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学生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一般不要求分章节,采用二级标题,排列形式如下:一、(一)。以上各级标题均应注明正文所在页码。

内容摘要: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字数为200字左右。可以附加关键词3-5个,排在内容摘要左下方。

正文: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晰、逻辑严谨、论据充分,观点正确、结论科学。论文写作时应层次清楚,分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正文中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网络作品也应注明网址。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注释可以采用脚注或尾注的形式,脚注应与正文间用横线隔开,其标注方法如下所示:

著作类:李朝晖著:《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第1版 杂志类:李国安:《虚假陈述的监管与信息披露担保》,《河北法学》,20xx年第3期

注意:所引用著作应标明所在页码。

参考文献:是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集中反映。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其标注方法与正文注释相同。

三、毕业论文装订要求

毕业论文要统一格式,统一封面,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一式三份。论文正稿的字体、字号、打印、装订程序的使用执行省电大的统一要求,具体如下:

(1)、论文标题、目录、内容提要、正稿及参考文献正稿用A4纸打印。打印字号为:毕业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加粗,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字,正文为五号宋体字。文章标题、正文均为1.5倍行距。

(2)、按照封面、标题、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封底的先后顺序进行装订成册(一律左侧装订)。

(3)、论文资料袋应包括通过答辩的论文一份、经指导教师审定过的论文写作提纲、初稿、正稿、答辩材料等内容,必须能够反映论文写作的真实过程。


第二篇:护理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护理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毕业论文选题,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的课题。选题是一项具体的科研活动开始的标志,它将为整个科研活动确立目标和方向。选题是否准确,是否有价值,这本身就能体现毕业学生的学识水平。

一、论文的选题要求

选题是进行毕业科研训练和完成毕业论文的首要工作,与毕业论文的质量关系密切。恰当的选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过程和能力的基本训练。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科研训练的教学目的。

(2)选题应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

(3)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选择护理临床实践中具有实用价值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课题进行研究。

(4)应考虑学生的选题在时间、方法、经费和设备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确保学生在预定时间内能够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二、选题应注意的问题

1、选题要具有实际临床意义,具有一定的科学实用价值。提出的问题值得思考、阐述的原理和最终的结论能运用到临床实践中去。例如:“护理干预对放疗患者生存质量的影响”。

2、选题要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的题目,以较小的题目为宜。选准某个具体的问题来进行研究,既能培养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使学生深入地研究问题,抓住本质和规律。例如“高血压的护理”这个选题就太大了,太过笼统,可以再细化为“老年高血压患者的焦虑与护理应对措施”。

3、选题内容要尽可能与学生今后的护理工作发展发现结合。通过毕业论文的完成,使学生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训练,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附: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内科护理学部分

1、应用OREM护理理论指导脑出血患者功能锻炼实践与思考

2、不同注射方法对区域性化疗患者不良反应的影响

3、肿瘤患者护理现状

4、癌性疼痛护理现状与进展

5、压疮护理研究进展

6、癌症患者的临终关怀

7、浅谈糖尿病胰岛素泵强化治疗的护理工作

8、综合护理措施在消化性溃疡治疗中的作用

9、血液透析病人的动静脉内瘘护理技巧

10、糖尿病足的护理

二、外科护理学部分

1、围手术期患者患者心理护理方式之探讨

2、静脉留置套管针病人的感受分析

3、留置气囊尿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浅谈全麻腹部手术对呼吸的不良影响与护理对策

5、浅谈手术信息发布在手术过程中的作用

6、探讨泌尿造口术病人的心理状态及护理对策

7、吸入性损伤的排痰护理

8、非体外循环的下冠状动脉搭桥术的护理

9、食管癌术后吻合瘘的护理

10、器官移植术后病人的护理

三、妇产科护理学部分

1、开展助产护理专业PDCA分析

2、卵巢癌患者的心理护理

3、输卵管梗阻性不孕与人流相关性分析

4、宫颈癌术后预防尿潴留的护理对策

5、坐式分娩临床观察

6、妊娠期糖尿病的护理观察

7、剖宫产产妇整体护理观察效果

8、浅谈重度妊高症合并肾病综合症的临床护理

9、子宫肌瘤动脉栓塞术后并发症的原因分析与预防干预

10、产道血肿的护理

四、儿科护理学部分

1、早产儿应用保温箱的护理对策

2、血微量元素与小儿原发性肾病综合征的关系研究

3、静脉留置针在儿科中的应用

4、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以及护理研究

5、高危新生儿保留脐静脉插管的护理

6、新生儿肺出血的急救与护理

7、实施心理护理对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后适应性的影响

8、早期恒温湿化氧疗对低出生体重儿提问恢复影响的研究

9、心理护理在大便失禁患儿中的应用

10、婴幼儿非感染性腹泻原因分析与护理

五、急危重症护理学部分

1、浅谈急诊留观病人的健康教育的特点及方法

2、探讨医院急诊急诊护理服务的意义

3、严重多发伤早期急救护理

4、急性脊椎颈髓损伤并发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护理

5、急诊静脉输液中存在的问题

6、止血活瓣套管在危重心脏疾病病人救治中的应用

7、急性胆源性胰腺炎内镜治疗护理措施的研究

8、自杀病人急诊抢救的特征分析

9、上消化道出血的急救护理对策

10、危重患者呼吸机治疗期床边支气管肺泡灌洗术的配合与护理措施

六、护理管理学部分

1、外科病房陪护人员的管理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发展

3、护理质量管理现状与展望

4、护理成本管理现状

5、护士工作应激管理

6、浅谈医院的护理服务文化

7、浅谈护理人员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8、整体护理中护理质量管理

9、临床助理护士的管理研究

10、风险管理理论在高风险病房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七、护理教育部分

1、护理学基础多媒体教学的探讨与实践

2、改革教学方法 提高护理学教学质量

3、启发式教学在护理礼仪中的应用

4、对护理学生进行实习培训的重要性

5、整体护理观念在临床带教中的实践

6、高等护理临床教学管理的创新

7、临床护理带教现状研究

8、本科护生实习期间心理状态

9、在职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现况

10、护生健康教育能力培养状况

八、其他

1、中西医结合开展健康教育的实施与效果评价

2、社区健康教育模式探讨

3、护理人员科研论文写作现状

4、护理人员创新意识培养状况

5、“人性化”护理服务现状

6、护理工作中人际沟通与人际关系的处理

7、浅谈特需病房的特点及其特色护理

8、手术室医院感染控制的困难及对策

9、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应用

10、手术室护士的营养摄入与营养评定

以上选题仅供参考。有些选题过大,同学们写作时应将其细化。同学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行选题,只要不超出护理学专业范围均可。


第三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xx年3月 1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 2

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 3

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xx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 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 20xx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999 4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 20xx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xx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xx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 20xx年11月23日,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 5

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企业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等。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冲突是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国家三者之间的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冲突。主要原因是,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谁拥有土地就意味着谁的财富在增长,这其实就是级差地租在增加。第一,城市居民可以付出较小代价获得基本住宅需求,从而间接增加财富;第二,集体组织和村民因出卖“小产权”房而盘活不动产,获得较大收益,从而直接增加了财富;第三,国家通过禁止“小产权”房在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买卖而控制了土地一级市场,保留了将来为城市建设需要而低价征地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在这个博弈中,最激烈的冲突就是级差地租利益冲突。当然,也会伴有其他冲突,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不希望“小产权”房的买卖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交易合法就意味着市场竞争主体增加,而竞争越充分,开发商的垄断利润就越低。

由此可知,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城市居民、集体组织、村民都获得了利益,这是有效率的。国家则有得有失,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民间自发行为改善国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能会因此而丧失一部分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权和相关土地收益。但是,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并改善的,例如可借此拉开征收物业税的改革序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受人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又如,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禁止“小产权”房在城乡之间流转是违背这个趋势的,不如趁此时机允许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为今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奠定基础。总之,从利益分析角度看,允许“小产权”房自由买卖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也是社会大势所趋。

五、“小产权”房登记问题的解决

根据《物权法》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分离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我国的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而国务院对“小产权”房的建设持禁止态度,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限制较严,故登记机构可完全以遵循政府规定为由拒绝为“小产权”房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于是,有可能出现买房人持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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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产生的实际作用或法律效果。我们认为,其法律效果在于:第一,“小产权”房在民法范畴内属于可流通财产,不存在客体违法问题;第二,买方占有使用房屋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占有;第三,如果已经交付,卖方再以所有权未变更为由要求返还房屋,则因其不符合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实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寻求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即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上成立法定租赁权。租赁权既可基于合同发生(意定租赁),还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租赁)。所谓“法定”,是非出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思,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发生的结果。例如,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条(法定借地权)规定:“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于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xx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众所周知,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财富的拥有问题。房屋虽被买走,但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却不能随房走,这样就不能适用《物权法》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物权登记问题。此时,买受人不必非依赖物权登记保障自己的房屋权利,还可依靠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其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在同一块土地上成立三种权利: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法定租赁权。前两种法权为物权,第三种为债权。买受人能办理物权登记之场合,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办理登记之场合,与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组织)之间成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关系,由买受人定期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限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最长20年租期限制。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更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六、解决中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几个途径

无论是基于对《宪法》的责任,还是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施行,都必须彻底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对此大体可以有四个途径:其 7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其二,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时,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初步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其三,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集体土地改革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路径和架构;其四,确立由地方政府试点解决的过渡性安排,《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没有限定是中央的法律,还是地方的法律。

目前来看,小产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违规问题,决不可能因为以上一、两个严格的行政通知就会得以纠正;也决不会因为若干法律若干条款的修改就会有效解决,中国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整体的制度突破。因此,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说是土地管理问题,不如说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为此,中国小产权房问题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中国历史上又一次以土地为主的财富再分配,再次确立高速前进的中国城乡建设的利益平衡,解决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过去30年的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未来30年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方应该是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从中国的互动机制而言,为防止通过社会冲突的方式导致维宪、护宪的危机,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

由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保持着诸多盲区的情况下运转的,为此甚至需要以政代法、以令代法维持管理局面。这正是中国小产权房问题势大的制度原因,也是小产权房问题影响力巨大的关键。它客观上造就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越来越大的谈判力量,也直接倒逼着中央政府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区别对待,解决中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 8

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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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2]《城乡规划法实施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xx年11月

[3]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N].法制日报, 2008-12-07.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30

[5]晋津.简析“小产权房”带来的相关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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