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选结课论文
课程名称:汽车保险与理赔
学生姓名: 孙 玮
学 号: 20xx4034111
校系专业:动科院动物药学
我对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认知
通过这几周的学习,让我这个原本对汽车保险一窍不通的人,也渐渐有了一些学习的热情与动力,虽然我知道的仅仅是一些皮毛,但通过查找资料与搜索,完成了这次论文,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可以接受。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1汽车保险的含义
1.1.1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1.2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1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1 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
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3.1.2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 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 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 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 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 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 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 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 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 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4.3理赔工作的特点
4.3.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3.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3.3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3.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2]
4.3.5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5.1我国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
5.1.2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查勘、定损和理算结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少,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浅薄,保险公估业不发达,汽车修理市场比较混乱,社会信用环境差等。这种合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经验和方法不断传入中国,被保险人的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合并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率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处理繁琐的保险理赔工作,从而导致了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地下。保险公司这种合并的经营模式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保险专业化的道路相比,是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
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5.2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信访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导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xx.
[2] 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3] 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P< p>
[4]邵海忠,宋玉林.汽车保险与理赔[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xx
[5]陈欣,等.产业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xx
第二篇: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汽车保险与理赔》
论文题目: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姓 名:
学 号:系 别:
班 级: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陈浪 20xx06011045 电气系 汽车电子技术(2)班 李晶 20xx年x月x日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面对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保险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即人们可以通过进行风险转嫁并取得相应的保障。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理赔时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现在很多公司为了区的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汽车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也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汽车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的起源: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保险正在深入千家万户。伴随投保率的上升,保险诈骗偶尔也有所耳闻。相比其它类型的诈骗,保险诈骗更为恶劣——其它诈骗至多是金钱的损失,但保险诈骗可能导致当事人毫无应变突发事故的能力,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损失。 保险欺诈被一些人当作了发财致富的捷径。在他们看来,欺诈成本低廉,只需交纳一笔少量的保费,便有可能获得大额的补偿。
汽车保险欺诈的常用手段:
(一)利用汽车合同欺诈:(1)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事故虚构保险标的,来骗取保险赔偿金。(2)以签订合同,发生事故后冒充保险标的物,来骗取保险赔偿
金。(3)未签订合同,受损后在投保,来欺诈保险金。(4)重复签订合同的方式。
(二)利用汽车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欺诈:故意编造事故;故意制造汽车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但故意扩大财产损失程度。(三)利用汽车保险责任欺诈:将免除责任变通为赔偿责任;将无责任或少部分变通为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38岁的余自权原系当地一家卫生院的药剂师,后下海开办个体诊所。不想生意亏本,债台高筑。为此,绞尽脑汁想法生财的他在20xx年x月酝酿出杀人骗保计划。余为其妻弟向某投了保险金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随后雇人下手。无奈向某起了疑心,余只得作罢。继而他将矛头指向了自己的亲弟弟。20xx年底,乘在温州做三轮车夫的弟弟回湖北探亲之机,余怂恿其弟投了6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1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随后再次雇凶下手。去年x月,时机终于成熟。6月x日晚,其弟在温州被残忍杀害。
这起最近判决的杀亲骗保悲剧只是众多保险欺诈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据有关统计显示,保险业务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从全国范围看,xx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到19xx年,上升至4.5%左右;到19xx年末,上升至6%左右;到20xx年,上升至9.1%。
从所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例看,手段无所不用且花样翻新。有的虚构或伪造索赔,人寿保险中常见的是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或自演自导一幕又一幕自残的苦肉计,更恶劣的便是像余自权之类杀亲骗保者;财产保险中则是诸如故意沉船、故意纵火的骗赔伎俩;有一部分保险欺诈案则直接来自保险公司内部。据介绍,保险骗赔有专业与业余之分,前者以诈骗保险公司为生;后者则多为一时为利所诱,谎报或虚报损失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利。
汽车保险欺诈也是一样无时无刻的发生。我们可以根据各类骗赔案例的不同特点,加上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我们也可以实行一些措施来遏制汽车保险欺诈的行为。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措施:一、确认保险代理人身份。在以往出现的保险诈骗案件中,有一部分做保险销售的推销员根本不是合法的保险代理人,他们随便印了某家公司的名片和合同,就开始招摇撞骗拉保险了。这年头,名片是最不可
靠的东西了,随便找一家名片社,你想印个联合国主席的名片,对方恐怕也不会阻拦。所以绝不要看到对方递上一张某某公司代理人的名片就对其身份轻易相信。
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下,每一个保险代理人均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获得展业资格才可开展业务,而证明此资质的便是展业证。正常情况下,保险代理人应该会将其展业证号码印在名片上,你收到名片后可以上网核对。当然,这一招只可初步防范,毕竟网上没有相片,对方若是连身份证都一并伪造,还是无法校验出真假。
二、别把现金保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诈骗,归根到底是骗钱。除了假保代招摇撞骗出售假保单外,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保险代理人在上门向投保者收取了大额保费之后并未按规定缴纳到保险公司账上,而是携款潜逃。这两种情况之所以让诈骗者屡屡得手,关键就在于投保人过于轻信,将保费交给了代理人(无论真假)。虽然去年保监会已经发文,规定“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根本杜绝此类隐患的最佳手段,自然是不要将保费交给代理人,一分都别交。
三、银行转账能免则免。除了将保费交给代理人,投保人可以有三种缴费方式:携带现金至营业处缴费、银行自动扣款、银行转账自缴。第一种安全度无疑很高,不过因为需要特地跑一次,颇为麻烦,所以许多投保者往往会选择后两种。而后两种,对于警觉意识较强的投保者,其实相差无几,但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糊涂”的投保者,银行转账自缴就为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某诈骗者谎称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和投保者签订了假保单之后还煞有其事的要求对方将保费转账至某个开户名为“××”的账号,投保者见其不收取现金而要求转账,再打电话到银行确认的确有这么一个名为“××”的账户存在,就信以为真了。骗子玩了怎样的把戏呢?原来其伪造了一张名字为“××”的身份证,并以此在银行开设了一个相应的个人账号,投保者以为汇入公司账号的钱其实都进了这个个人账号。其实,若投保人多一个心眼,就该知道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账户名都是长长的一串,比如“××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类,断然不可能只有两个字那么简单;更何况只需要询问一下银行此账号到底是单位账号还是个人账号,就能揭穿这其中的把戏。只可惜还是有投保者过于轻信,上了当。正因此,为避免这方面的隐患,索性采用最干脆的银行代扣保费——此方法一劳永逸免去了每年转账的麻烦,而且由银行负责代扣相对安全,毕竟普通个人或机构是不太可能通过银行代扣保费来实施诈骗的。
四、多和保险公司直接沟通。虽然买保险,我们打交道最多的是代理人,但其实需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多和保险公司直接沟通。买到的保单是真是假,委托代理人缴纳的保费是否真正到账,这些都是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来校验的——即使不幸成了骗子的牺牲品,那么及早发现,自然也提高了追回损失的可能。至于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查询各家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可以找到。
五、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
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六、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七、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要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的原则;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经验来广泛和优质的为广大人民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