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
(1998年5月14日司律字(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在今年4月份开展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我司发现,少数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少数律师利用名片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也利用名片假冒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这些现象严重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律师法》以及部颁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见司法部令第36号)。
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
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包括前加地名的字号)在全国不得重复,凡未经我司检索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核定的字号相同。
二、律师的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三、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进行清理。具体要求是,在今年年检注册结束后,将律师事务所的名单(须含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电话、电传、邮编)报送我司检索核定,经检索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更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清理工作应在1999年年检注册前完成,届时仍未按规定更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通过年检。各地今后审核设立新所或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应将律师事务所拟定的名称报我司检索,检索合格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限期要求律师事务所、律
师更换不符合规定的名片。
各地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要加大整顿法律服务循序的力度,对于冒充律师非法执业的,应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第二篇:8关于进一步规范总结、考核、评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总结、考核、评优的通知
院办字?20xx?11号 20xx年x月x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总结、考核、评优”工作,根据学院情况,经研究决定,修订如下:
一、参加总结、考核、评优的对象
学院各个部门、全院教职工。
二、总结、考核安排
1、总结、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先进行部门总结考核,后进行个人总结考核;
2、部门考核结论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次,部门考核结论作为确定部门个人优秀比例限额和“先进集体”评选的主要依据。
3、个人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限额分配:A级部门30%、B级部门25%、C级部门20%。个人考核结论作为发放质量奖及学年综合评优的主要依据。
三、评优安排
(一)评优项目
1、分为单项奖(“青年教师新秀、”“优秀辅导员”、“优秀班级导师”)、综合奖(“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
2、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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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参见《青年教师新秀评选办法》、《辅导员考核办法》(暂行)》和《班级导师工作条例》。
3、综合奖:
①“先进集体”评选:
部门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该学年两学期考核等次均为B级(含)以上,方可参评。“先进集体”比例限额35%。
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专任教师、武术教师、辅导员参与“优秀教师”的评选,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参与“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部门为“先进集体”的,评选限额为30%,其它部门为25%。本学年两次学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参评。
(二)评选程序
1、部门初评。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表彰
学院将在教师节对“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单项奖获得者进行隆重表彰。
五、说明:具体办法将在每次“总结、考核、评优”前公布。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