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培训心得
三天的培训时间结束了,回顾几天来的学习收获,我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正确对待了这次培训,明确学习目的很重要,培训的第一天,我记得刘新国书记说,要我们提高认识,认识到流动人口的重要性,并且对我们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明确了今后我们工作的方向。我们这次培训是为了总结之前工作的不足,发现之前工作的优势在哪儿,扬长避短,为了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在刘书记说到三敢精神的时候,我从中体会到了“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精髓,工作思路从微观被动向宏观主动转变。从而武装了自己的思想觉悟,我始终坚信,强大的思想觉悟更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实践。
其次培训成就显著,更有助于管理员之间的合作交流。这次通过领导在台上精彩讲演,让我们明白,善于主动学习的重要性,让我们管理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重点地学习研究。在聆听区流管委曲业伟同志的耐心讲解,使我更加清楚,北京市流动人口平台的正确科学的操作流程,在聆听刘雁飞精彩的讲解的时候,我更加清楚的日常工作信息报送的科学有效方法。这些科学的工作方法一定会正确的指导我们的实
际工作,在人口处杨科长和消防支队周科长的讲课中,使我对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方面知识得到更加全面的学习,增强了我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通过各位领导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十分触目惊心,令人心痛。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后我们要本着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方针去工作。
最后,在学习气氛浓烈的气氛下,管理员之间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学习机会,为今后大家的合作与交流奠定了基础,此次的培训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对我们在今后的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坚决落实“三敢”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我们工作中的实践。
第二篇: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须知
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须知
一、如何办理暂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住,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免费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对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已买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且暂住地址未发生变化的流动人口暂住证有效期限予以延长。持证人暂住地址变动、有效期满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延期或补证手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二、房屋出租人须知
房屋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在出租前由房东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个人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单位房屋出租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民警对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进行检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公安机关组织房屋出租人、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应督促其先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三)与公安派出所、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依法纳税;
(五)接受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入户调查登记;
(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七)在承租人入住后的二日内,对承租人(含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对流动人口承租人(含同住人),督促或者带领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承租人不再承租或变更承租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不得包庇、纵容、袒护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三、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在租赁房屋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三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