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侵权律师简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国家专利机关记过法定的程序受理专利人的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通常会聘请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签署委托协议后一般由申请人提供专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据交底材料的内容进行文件撰写。下文是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罗列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专利受理申请范围的规定:
一、接收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二、接收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三、不接收PCT申请文件。
四、不接收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不接收分案申请文件。
六、不接收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不接收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其中,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指出,申请专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三、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最后,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总结了,受理专利申请的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以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③分案专利申请(己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④申请文件清单
⑤附加文件清单
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⑦确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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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佛山离婚律师: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佛山离婚律师: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所以军人的离婚程序会比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离婚程序,更为严格、复杂,下面我们跟随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的脚步来了解下军人的离婚程序与相关军人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接着提到了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有两种类型: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对于军人离婚需提供的材料,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包括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最后,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指出了几种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 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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