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的陈词总结

时间:2024.5.13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很荣幸我的总结能为这次比赛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希望有超出比赛以上的意义,对方辩友虽然有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

对方辩友一再询问行善为什么会被告这一问题。而且强调这一现象是因为被行善者的道德缺失造成的。我方认为对方这一观点是极为片面的。

首先,如果行善者在行善的过程中无意触犯了法律,其行善者本来就应该受法律制裁,不在乎于被行善者的道德问题,这足以证明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其次,行善者在行善过程中并没有必要考虑被行善者是否道德高尚,也不可能知道被行善者是否道德高尚,如果仅仅只是做个举手之劳的好事还要掂量再三,考虑做后是否会被诬陷,这样就失去了行善本来的意义,这更说明了法律体系的缺陷已经不仅仅只是不能保护行善者的权益,而且也不能保护公民行善的良心,甚至让道德蒙羞。而且如果有相关法律出台维护行善者的权益,就算被行善者的道德有问题,行善者也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法律不仅仅保护了行善者的利益,更是伸张了正义,鼓励了良知。这样行善被告这一问题才得到了根本的解决,因此我方再次强调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

在攻辩环节和自由辩论的过程中,犯下层出不穷的错误,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指出来: ? 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 对方将XX概念偷换成XX了,没有把握住本场比赛的重心??

? 对方对我方某问题的回答极为牵强,试问??

? 对方以偏概全,用XX例子来论证读书是唯一出路,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没有看到还有??

我再强调一下我方观点,行善被告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善者好心去做好事但是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无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因此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无可厚非的,这更证明了我方观点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

第二种,行善没有触及法律问题,但是还是被恶意诬告,我方仍然认为是法律问题。 正如彭宇一案,彭宇好心去搀扶老人而被老人反告为肇事者,而且一审结果是彭宇赔给老人4万多元。这样的结果不正是法律的缺陷造成的吗?这不更进一步说明了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吗?而社会产生各种舆论谴责老人,更是说明了法律的不完善,不能保护行善者的权益。因为这些观点都是第三方看法,不能改变事件的本质,而要从实际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根据相对完善的法律。因此如果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对行善者的权益进行了很好保护,这样像彭宇的案件会大大减少。

而且我们还知道彭宇案二审结果是庭前和解,被行善者的诬陷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更为讽刺的是,彭宇因此事获得了首界搀扶老人奖委屈奖。诬陷者不受应有的惩罚,行善者却受到最委屈奖,这难道不是法律的缺陷的体现吗?因此法律不仅要维护行善者的权益还应该严惩诬陷者,这样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善良民众的鼓舞作用就不可估量。 更有例子20xx年x月x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年一度的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工作已于近期结束。有公民建议“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法规”,加大对被救者诬陷救人者的处罚,以保护做好事者。这是群众的心声,更是明确了问题的本质,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无独有偶, 20xx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斌向大会提出了“国家应统一立法鼓励见义勇为,让市民在面对老人跌倒、见义勇为等事件时,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安心,让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的意见。而国家也对此很重视,在今年x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家修订法律条文这一举动不是已经充分证明了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的本质吗?因此,我方认为行善被告是法律问题。谢谢!


第二篇: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


涉及社会保险的调解问题

当调解涉及社会保险问题时:(参照梁勇诉潍坊中狮制药有限公司一案)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包括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的19xx年x月至20xx年x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滞纳金;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在30日之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相应社会保险补缴手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一并缴纳。

裁决书中的审理查明:

1、阐明事实、依法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统一;2、对于证据必须要质证,并在裁决书中体现质证的结果和事实结果;3、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要相统一;4、所有申请在裁决中都应指明不能笼统的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支持或者不支持都应当列明:例如: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要分清情况,如何解除双方协商,还是因为严重违纪被公司除名抑或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合同而离职。5、法律条文要完整引用,不能解释法条;6、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采不采用要做一下说明;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1、如何认定问题:

依据劳社部发[20xx]12号《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认定劳动关系立案时:

立案时,劳动者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开庭裁决时:

当缺席裁决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申请人对事实的陈述,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当事人到庭,但是不举证时:

被申请人到庭举证(工资表、考勤表),但是证据中没有申请人时:首先要看一下工资表是否符合《山东省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表应当支付原始工资凭证。

工资表证据:

若工资表是真的,符合财务凭证,但申请人认为是假的时(例如认为是签字假的),则要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鉴定。 若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为未提交。 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不能采用,不符合证据规则、举证要求的证据,视为无效证据。

被申请人除提供原始财务工资表外,还可以提供银行发放回执。财务凭证和银行发放回执要相统一。

考勤表:

考勤表申请人质证,若是假的,则真的为什么样的,可

以找证人或者是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相互质证认定。 证据集中在只看考勤表时,如何认定考勤表的真假?有证据时可以就证据进行质证,一方没有证据或是双方都没有时,可以列举事实举证。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的第二条: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口述事实能否作为裁决依据,申请人可以陈述一系列与被申请人相关的事实等问题。

可以按常理推断,根据法理、常理问题进行裁决。

缺席裁决时:

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其中对于被申请人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要严格审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必须载明,同时要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法的溯及力问题

在《劳动法》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违约,是否应付违约金?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劳动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应该继续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支付违约金;二、此种情况下,应

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应支付违约金。理由:《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当为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而《劳动合同法》第25条即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故对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不应理解为新法生效之前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在新法生效之后都无条件履行,对于合同中违法的条款应按无效处理。

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5、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在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案件中,一般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明细加以确认是否存在加班。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明细中都没有加班记录,劳动者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但是很多劳动者确有加班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更好地彰显正义与公平?

加班费问题,可以参照“不定时工作制”。

6、关于送达分支机构文书问题(以华北建设集团为例) 当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时,被申请人为总公司时,是否可以对其分公司送达文书;

如果是集团的子公司,可以直接起诉子公司。

7、关于最低工资问题

根据潍政字[20xx]9号规定,潍坊市最低工资为每月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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