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 产 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其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的主
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向巡视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五)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派出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配备巡视工作人员若干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派出巡视组的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对所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派出巡视组的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巡视办应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一)通过召开见面会、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 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四)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
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八) 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 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
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
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从事巡视工作所需要的党务政务和业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中国共 产 党党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巡视办会商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并按有关程序报党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级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负责按照派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办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在巡视工作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
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
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银办发[2002]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电子化计划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年度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 1
领导审批。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 电子化年度计划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电子化项目管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办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 2
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分支机构自建辖区内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终止。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电子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3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内审查列支。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内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电子化设备管理
4
第二十七条 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5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范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 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总行统一推广的、有较高同步开关机要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制定统一运行时间,同步执行。
第九章 科技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保密管理在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科技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科技保密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银行系统科技保密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科技失密和计算机犯罪的协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银行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级技术在国内转让、申请专利,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机密级技术的转让或申请专利,需报科技部批准。 6
第十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登记、评奖、报批以及成果推广等。
第四十八条 成果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及总行业务司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司。科技司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 成果鉴定。科技司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五十条 成果登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银行业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成果评奖。科技司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和相应制度,组织实施银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成果报批。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的获奖项目经科技司审查后,上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获奖项目由人民银行颁发证书。
第十一章 科技信息统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技信息统计工作应纳入人民银行统计工作序列,按照总行有关统计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统计汇总。
第五十四条 科技信息统计主要指标包括科技人员和机构、电子化项目、电子化资金、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及效益等。
第五十五条 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项目单位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采集,对电子化项目工程进度、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季度和年度汇总后报送总行科技部门。总行科技部门负责汇总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和行领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科技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8